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城镇低效用地土地出让市区两级收入分配 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20〕6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07-16 10:30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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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20〕6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

城镇低效用地土地出让市区两级收入分配

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土地出让工作积极性,确保“净地”出让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同步推进,经市政府研究,现就优化调整城镇低效用地土地出让市区两级收入分配,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城镇低效用地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

(一)各区、开发区城镇低效用地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按项目总用地红线范围内征地安置补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土地开发支出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具体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103号)文件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范围执行。项目总用地红线范围外发生费用,不计入地块一级开发成本。

(二)城镇低效用地项目在开展土地出让前,由各区、开发区将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预算明细报市城乡“三变”改革办,提交低效用地联评联审会议审议。城镇低效用地项目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区、开发区将土地一级开发合法支出凭据及审计结果报市城乡“三变”改革办,由市城乡“三变”改革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等部门开展复核工作,复核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城镇低效用地土地出让收益清算依据。若复核结果与各区、开发区核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存在差异,由市级财政部门在各区、开发区其他地块成本清算时进行相应抵扣。

二、优化城镇低效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

城镇低效用地出让总价款扣除轨道建设专项资金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后的土地出让收益,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清算。土地出让收益小于城镇低效用地出让总价款10%(含10%)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额分配给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出让收益大于城镇低效用地出让总价款10%的地块,土地出让收益由市、区两级按照5∶5比例进行分配。市级分成部分由各区、开发区缴入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指定账户。

三、其他事宜

(一)在确保市区两级政府专项债券利息正常偿付基础上,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本级“净地”出让净收益分成的5%,各区、开发区按照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含“净地”和低效用地出让净收益)的5%安排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土地收储。

(二)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10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试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筑府办发〔2019〕10号)中关于“低效用地方式出让土地收入分配及核算”等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余条款继续执行。

(三)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出台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相关政策,相应对本通知内容进行调整。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共印49份)

原创文章,作者:市政府办公厅,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2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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