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20〕5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15:35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筑府办函〔2020〕5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麦架河流域、猫跳河下游影响区
水质断面考核及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管企业:
《贵阳市麦架河流域、猫跳河下游影响区水质断面考核及生态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麦架河流域、猫跳河下游影响区
水质断面考核及生态补偿办法
为加强猫跳河和麦架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保护力度,不断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筑府发〔2016〕2号)、《贵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筑委厅字〔2017〕3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对麦架河流域及猫跳河下游影响区涉及的白云区、观山湖区、修文县、清镇市政府和高新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实施水质断面考核及生态补偿。
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水功能区划和跨界断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生态补偿点位,明确水质考核目标。
三、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每月对各断面开展3次水质和流量监测,水质监测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取平均值作为生态补偿资金计算依据。监测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进行保障。
四、被考核单位水质达标时,不缴纳生态补偿资金;水质不达标时,需根据污染物超标总量缴纳生态补偿金。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补偿标准分别为0.4万元/吨、2万元/吨和2万元/吨。
五、生态补偿资金按月核算,按季度缴纳。市生态环境局每月对生态补偿资金进行核算,每年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将上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总额向市财政局,白云区、观山湖区、修文县、清镇市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进行通报。被考核单位在通报当月30日前将上季度生态补偿金缴纳至市级指定专户(户名: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账号:240200050920005343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金融城支行)。逾期未缴纳的,年终由市财政局通过办理上下级结算进行扣缴。
六、被考核单位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治理措施,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将生态补偿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工程或水质自动站建设等监管能力提升工程,不得挪作他用。被考核单位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提出工程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筛选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被考核单位给予生态补偿资金支持。
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生态补偿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时完成或未达到治理效果的,2年内不得申请生态补偿金。
九、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生态补偿点位图
2.水质断面考核表
3.考核断面污染物浓度计算方法
抄送:各人民团体。
(共印60份)
原创文章,作者:市政府办公厅,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28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