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9〕9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9-08-23 | 发布时间: | 2019-08-27 17:14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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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办理国务院
“互联网+督查”平台转办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办理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转办问题工作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办理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转办问题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转办问题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按照《关于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国办督函〔2019〕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办理工作原则和机制
第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市级转办问题办理工作。市督办督查局负责督促指导、交办分办、抽查复核工作,负责国办督查室、省政府督查机构挂牌督办或交办问题线索的实地核查、督促整改工作。承办单位具体负责转办问题的核查、办理、反馈等工作。
第二条 转办问题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既及时有效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又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第三条 省政府督查机构转交市政府核查办理的问题,由市督办督查局直接进行核查办理或转交市直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办理。省政府督查机构转交县级政府核查办理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按要求和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办理。
第二章 办理工作流程
第四条 立项登记。市督办督查局安排专人定期登录“省政府督查督办系统”,及时接收省政府督查机构转办问题线索,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登记。同时,建立全市转办问题台账,逐件登记办理去向,强化跟踪督促,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可追溯。
第五条 任务交办。除国办督查室和省政府督查机构派员实地督查的重大问题线索外,省政府督查机构转办我市的问题分为挂牌督办、核查办理、一般转办3类。市督办督查局收到转办问题后,经综合研判,依据问题类别、职责分工和相关程序直接进行核查办理或转交市直有关部门办理。国办督查室、省政府督查机构挂牌督办类问题,由市督办督查局进行核查办理;核查办理类问题,由市督办督查局进行核查办理或转交市直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办理,并视情况进行市级挂牌督办;一般转办类问题,由市督办督查局转交市直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办理。转办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依照法律规定和职责界定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办理。
第六条 核查办理。市级承办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转办问题的核查办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核查办理结果。核查办理时,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按政策办事、按程序办事。对群众留言反映属实且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解决,不得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对经核查发现群众留言反映问题不实、不在受理范围之内或涉及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诉求,应当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和引导工作。涉及群体性的敏感复杂问题,应当注意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情况反馈。对挂牌督办、核查办理的问题,办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一般性问题,办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于反映问题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可申请延期并说明原因,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由市级办理的问题,办理相关情况由承办单位按程序报审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文,由市督办督查局通过“省政府督查督办系统”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由区(市、县、开发区)办理的问题,核查办理情况经属地政府(管委会)审定同意后,以政府(管委会)名义按程序和规定渠道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督办督查局备案。涉及敏感或保密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涉密文件管理要求反馈,并在“省政府督查督办系统”中注明。
第三章 办理工作要求
第八条 市直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转办问题办理工作,建立高效协同的办理工作机制,逐级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部门转办问题办理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第九条 承办单位和经办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删改留言信息,严禁借办理群众留言反映问题之机牟取私利。经办人员与转办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转办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涉及举报投诉的留言信息,未经留言人允许,不得以任何途径、任何方式将信息提供或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或被举报投诉单位,坚决防止和避免打击报复行为。
第十条 市督办督查局将转办问题办理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反馈办理结果,以及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将采取约谈督办、明查暗访等形式开展专项督办。对查证属实、较为典型的案例,将在相关媒体进行曝光。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舆情跟踪机制,各转办问题承办单位要密切关注办理过程中相关舆情信息,并做好引导工作,对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同时抄送市督办督查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视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办理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转办问题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督办督查局负责解释。
附件:贵阳市办理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转办问题流程图
附件略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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