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18〕19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8-11-21 发布时间: 2018-11-21 22:24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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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8191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

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

控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1121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降低污染等级、减少污染天数,切实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提前介入、提早布置、部门联动的原则,加强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减缓污染程度,缩短污染持续时间,降低轻、中度污染天气发生频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污染管控工作,不适用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本方案所指行政区域内包括: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全市污染天气管控工作,调度、考核、检查各成员单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综合协调调度污染天气管控工作;组织审核备案各有关成员单位的实施方案;建立完善贵阳市污染天气管控体系;发布启动和解除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负责向市政府报告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启动、解除及管控动态信息;市督办督查局负责开展管控期间督查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本方案制定并发布本部门、本地区的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四、污染天气管控预警

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和市气象台每日开展会商,对未来三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结合市预测预报中心每日预报结果和实时空气质量数据对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进行分类分级,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PM10时,将管控等级分为级、级和级,当首要污染物为O3时,不分响应等级,实施臭氧污染统一管控措施。

(一)管控预警分类

首要污染物为PM2.5PM10时:

Ⅲ级: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管控。

1)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监测数据连续10小时超过80且预测未来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质量改善时。

2)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每日预报专报未来2天空气质量指数范围下限值高于100时。

3)行政区域周边区(市、县)处于轻度污染状态,且处于污染城市下风向时。

Ⅱ级: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管控。

1)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监测数据连续12小时超过100且预测未来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质量改善时。

2)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每日预报专报未来2天空气质量指数范围下限值高于110时。

3)行政区域周边区(市、县)处于中度污染状态,且处于污染城市下风向时。

Ⅰ级: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Ⅰ级管控。

1)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监测数据连续24小时超过100且预测未来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质量改善时。

2)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每日预报专报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范围下限值高于120时。

3)行政区域周边区(市、县)处于重度污染,且处于污染城市下风向时。

当首要污染物为O3时:

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立即启动臭氧污染应急管控

1)臭氧实时监测数据连续3小时超过140微克/立方米且预测未来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质量改善时。

2)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每日预报专报未来1天空气质量首污是臭氧且空气质量指数范围下限值高于90时。

(二)管控实施对象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监测数据做和区域空气质量态势做判断依据时,以各区(市、县)、开发区管委会为单元,分区域实施;以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或需要启动级管控、臭氧污染应急管控时,以全市为单元,全域启动实施。

(三)其他管控制度

当污染状况达到《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按《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程序要求处置。

五、污染天气管控发布及终止

(一)管控通知发送

市大气办通过综合研判,对照《贵阳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确定响应等级和首要污染物,将贵阳市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启动调度通知通过政府系统公文网或空气质量调度平台发送到各有关成员单位,同时向市政府汇报。

(二)管控措施落实

各有关部门接到贵阳市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启动调度通知后,根据管控等级和首要污染物,立即启动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管控方案,传达管控通知,实施管控措施,并组织督导管控措施落实,并做到全程留痕,使过程可追溯、效果可评估。

(三)管控措施结束

市大气办根据实际情况,发送贵阳市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结束调度通知,通过政府系统公文网或空气质量调度平台发送到各有关成员单位,同时向市政府汇报。各有关部门接到调度通知后,立即终止实施管控措施。

六、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按照贵阳市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启动调度通知载明的首要污染物因子,实施管控措施分类。即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PM10时,实施颗粒物污染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03时,实施臭氧污染管控措施。

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地土石方停止作业、交通调流等措施的落实均需要一定的反应周期,实施单位应报告责任单位予以说明,责任单位确认并备案。

(一)颗粒物污染Ⅲ级管控措施

1.工业排放管控

立即组织对工业企业大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扬尘管控

(1)立即组织现场检查组对全市建筑施工工地、房屋拆除工地进行巡查,凡达不到绿色文明施工及防尘工作要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治。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严控城市主干道道路扬尘污染,合理调整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市级主干道道路和重点区域非雨雪或气温零度以下天气洒水间隔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避开早晚出行交通高峰期),每日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扬尘作业频次。对运输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依法予以处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3)严控露天渣土、物料堆场扬尘污染。强化露天渣土、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利用在线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监控,确保露天渣土堆场进出口洗车池正常运行,非法设置的露天渣土堆场要一律限期依法取缔。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4)组织对全市砂石土矿山进行检查,对非法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对未采取降尘措施的合法企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文明委(合法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5)组织对全市非法来料加工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非法来料加工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采取降尘措施的合法加工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生态文明委(合法加工点);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3.低空面源污染管控

(1)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巡查,严禁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败叶和城市主干道及重点区域的无证占道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开展对重点区域内餐饮油烟单位进行检查,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停业整治,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单位要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二)颗粒物污染Ⅱ级管控措施

1.工业污染管控

加大对工业企业大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力度,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对未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和涉气污染物排放(非锅炉废气)的重点工业企业限产20%以上,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驻厂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扬尘污染管控

(1)立即组织现场检查组对全市建筑施工工地、房屋拆除工地进行巡查,凡达不到绿色文明施工及防防尘工作要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治。对大型工地施工项目安排监管人员驻工地监督。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乌当区、白云区(含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观山湖区(以下简称六城区)内停止一切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场所内原有施工作业面和裸露地面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严控城市主干道道路及背街小巷扬尘污染,市级主干道道路和重点区域非雨雪或气温零度以下天气洒水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避开早晚出行交通高峰期),每日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扬尘作业频次。对运输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依法予以处罚。所有渣土运输车辆限时进入中环内运输。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3)严控露天渣土、物料堆场扬尘污染。强化露天渣土、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利用在线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监控,确保露天渣土堆场进出口洗车池正常运行,每日开展露天渣土、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控专项督查。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4)   组织对全市砂石土矿山进行检查,对非法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对未采取降尘措施的合法企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生态文明委(合法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5)组织对全市非法来料加工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非法来料加工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采取降尘措施的合法加工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生态文明委(合法加工点);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3.移动源污染管控

(1)严查尾气年检不合格、未获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上路行驶。

牵头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严查施工运输车辆,按照相关规定,严查施工运输车辆通行二环及以内道路。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4.低空面源污染管控

(1)严查严禁城市主次干道及重点区域的无证占道经营性露天烧烤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   开展对中心城区范围内餐饮油烟单位进行检查,确保3个灶头以上餐饮企业均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停业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三)颗粒物污染Ⅰ级管控措施

1.工业污染管控

严查建成区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对未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和涉气污染物排放(非锅炉废气)的重点工业企业限产30%以上,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驻厂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扬尘污染管控

(1)严控城市主干道道路及背街小巷扬尘污染,市级主干道路非雨雪或气温零度以下天气洒水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避开早晚出行交通高峰期),重点区域保持路面湿润,每日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扬尘作业频次。并安排专人进行巡回保洁,确保路面、道牙无积尘积灰。对城区主次干道实施24小时吸尘保洁、对背街小巷组织环卫工人进行人工清扫与冲洗。六城区内所有渣土运输车辆限时运输。进一步加大巡逻检查力度,加强夜间渣土车的监管,对运输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依法予以处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市内所有工地停止土石方开挖作业(抢险工程和特殊工程除外),使用柴油的工程机械停止作业。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3)污染天气状态下限制渣土进场。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4)要求全市砂石开采、加工企业停止生产。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生态文明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3.低空面源污染管控

开展对城区范围内餐饮油烟单位进行检查,凡是3个灶头以上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一律禁止营业。加大对无证占道露天烧烤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查严控1700—2300露天烧烤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4.落实限行、绕行方案。根据周边路网情况,严格限制柴油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柴油重型专项作业车、其他黄牌照的载货汽车进入建成区;限定运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重型车辆,持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绕行。同时,优化交通疏导方案,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有效控制因堵车引发车辆怠速滞留、认为乱停乱放造成拥堵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公安交管局、市交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5.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做好人工增雨作业的准备,条件一旦满足立即实施人工增雨。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文明委

(四)臭氧污染管控措施

1.对轮胎橡胶、医药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涂胶、胶黏剂和采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开展的户外广告喷涂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已完成整治治理的单位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施10时至17时错峰生产;对未完成整治治理的单位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开展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全部稳定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的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组织六城区加油站、储油库每日在10时至16时停止装卸油品,并控制加油量,倡导消费者错峰加油。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交委、市生态文明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3.    对全市汽车维修服务企业和4S店喷涂作业进行整治。对具备资质、正常达标运营的汽修店和4S店每天8时至18时日照强烈期间停止喷漆作业。未完成整治治理的单位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4.加大燃煤锅炉、电力、钢铁、水泥等氮氧化物排放单位的执法监察力度。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七、管控保障

(一)严格落实管控考核

管控措施启动后,相关责任单位、市内各辖区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组织进行巡查,落实情况每天书面报市大气办。市督办督查局会同市大气办按照下达的管控要求进行督查,对履职不到位,管控措施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和提请问责。

(二)通讯与信息保障

要充分发挥现有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及时发布调度信息。市大气办建立环境空气污染管控调度和响应联络机制,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三)制度保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环境污染管控专项方案,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环境污染管控分方案。专项方案和分方案要明确具体响应措施及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管控调度制度。

各责任单位组织相关工业企业制定污染管控方案,明确污染管控措施、操作程序,建立可追溯的管控记录责任追究制度。

各责任单位的专项方案、分方案以及工业企业的污染管控方案须报市大气办备案。

(四)宣传保障

1.组织专家对空气质量信息、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公开环境污染管控响应期间各项管控措施采取情况及动态实施效果,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管控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抄送:市大气办。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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