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8〕6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8-04-28 | 发布时间: | 2018-04-28 23:01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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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8〕6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精神,促进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及《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分级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接受省人民政府考核,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
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贵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相关制度,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的水土保持责任。
第三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责任主体,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目标和投资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水土保持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以及水土保持规划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并下达各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控制目标。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水务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系统、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制度。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细则要求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水务管理局报告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县级人民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报告市人民政府。
审核前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各县级人民政府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第九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对本细则及考核指标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水务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贵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赋分表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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