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7〕12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7-07-21 | 发布时间: | 2017-07-21 18:58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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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7〕12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贵阳市行政机关落实人民法院司法
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行政机关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行政机关落实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下称司法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支持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的书面建议。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办理落实司法建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建议书后,应当专项登记,明确责任领导、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认真办理落实。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认为收到的司法建议不属于本机关办理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认为司法建议目前难以落实的,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第七条 司法建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办理该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建议另有时限要求除外。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办结回复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在原办理期限届满前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和分析,制订整改方案、计划或者建立相关制度,并积极与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沟通和联系,切实落实整改,按第八条规定期限内及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司法建议的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建议回访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收到的司法建议书和作出的有关书面回复在办结回复15日内报同级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市、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四条 市、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司法建议,或经司法建议后,同样问题仍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市、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信息沟通,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其对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司法建议落实工作研究,提高落实司法建议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府对司法建议的办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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