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7〕9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7-06-19 | 发布时间: | 2017-06-19 22:45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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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7〕9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推进
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市管企业:
《贵阳市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32号)要求,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增加中医药资源供给,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中医药服务需求,结合贵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贵州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会议精神,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及贵州省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大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和市的决策部署,在切实保障全市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多元投资,加快市场培育,充分释放中医药健康服务潜力和活力,充分激发并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放市场、有序竞争、强化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特色化民营医疗机构原则;
(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的原则;
(五)坚持中医为体,弘扬特色的原则,积极应用现代技术方法,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彰显中医药特色优势;
(六)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原则,加快科技转化,拓展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体制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中医药发展布局研究,将社会办中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纳入贵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总体布局中统筹推进,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中医医疗事业,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办医新格局,强化和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通过扶持鼓励、规范引导、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技术、有品牌的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我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我市大健康产业发展,助力健康贵阳建设。
四、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动中医深入参与医改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卫办发〔2011〕57号)等精神,统筹做好中医药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鼓励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医药特点。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8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5〕20号)要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办医,承接好省级下放的医疗机构审批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方式,将部分城市二级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机构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部分公立医院改制。认真执行省制定实施的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人才、医保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实现社会办医院与公立医院错位发展,构建多元办医新格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金融办)
(二)进一步放宽准入。
1.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建立依法、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数据铁笼”工程,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各个环节纳入“数据铁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得违法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2.确定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优先领域。鼓励社会力量优先举办肛肠、骨伤、妇科、儿科等非营利性中医类专科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临终关怀医院等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兴办中医药特色突出的健康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依规申请开办以老年病和保健、康复、照护及护理为主的中医医院、中医门诊部及中医诊所。健全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机制,开展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将医疗机构养老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咨询等服务。鼓励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本方案中所称传统中医药服务,是指运用中医药理论进行辨证论治,开展中药治疗服务,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服务,以及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下同)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鼓励和支持具有中药和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店零售企业开展中医坐堂诊疗服务。对举办中医诊所的,将依法实施备案制管理。将申请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年限要求由满5年调整为满3年。允许并鼓励离退休中医医师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允许男性70周岁以上、女性65周岁以上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医师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后,可申请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和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民族医药科,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族医医院和诊所。鼓励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将中医医疗与健康养生、健康养老、健康旅游等健康服务业态相结合,主动与大数据整合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各区(市、县)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中医纳入“十三五”医疗卫生发展专项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中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依法取消对具体数量和地点的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鼓励品牌化和商业经营连锁化发展。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按照城市、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贵阳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17-2020)》等要求,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的,应按照相关法定规划合理增设相应的机构和设备。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各级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
4.减少运行审批限制。进一步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不将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5.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在县域内,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在此基础上,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重组改制。(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1.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2.丰富筹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医管集团在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职能优势,引进优质增量,拓展高端、差异、多元的医疗服务,实现医疗卫生资源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运作。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为前提,统筹选择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非公共卫生和非基本医疗优势资源进行市场化运作,综合考虑引入社会资本,建成股份制企业,扩大医疗总量,提高全市医疗卫生综合实力和竞争力。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等方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为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医管集团)
3.优化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医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医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金融办、市卫生计生委)
(四)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1.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依法限制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地方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2.推进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认真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中有关执业医师多点备案的相关规定,鼓励和规范中医类别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中医类别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备案,备案数量不受限制。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医师,可以申请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多点执业。同时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各区(市、县)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推动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医管集团)
(五)优化发展环境。
1.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捐赠法等相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将社会办中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对于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达到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准入评估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对已有定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3.提升中医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多措并举,将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一并纳入能力提升范围。鼓励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中医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4.规范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
5.完善监管机制。持续开展“诚信民营医院”创建活动,按照《贵阳市诚信民营医院评价标准(试行)》加强民营医院规范管理,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支持和鼓励有关协会、学会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进行行业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弘扬大医精诚的医德医风,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依法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
6.营造浓郁的中医药氛围。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并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和康复等多元化服务。以各级中医医疗机构为载体,以贵阳市中医药产业园区、药用博物馆等为平台,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积极宣传中医药文化、中医“治未病”理念和养生保健知识,增强群众对中医药的认同,培养浓厚的中医药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鼓励、引导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五、工作步骤安排
第一阶段:精心准备(2015年12月-2017年2月)。积极准备,深入调研贵阳市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现状及全市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审批、注册、运营及监督管理状况,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改办等相关市直部门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意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待国家确定试点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贵阳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组织网络,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强力推进(2017年3月-2019年3月)。出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医、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文件及配套政策措施,围绕《试点工作方案》中五大类18项任务,全面推进。各区(市、县)、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依法行政”的相关法规意见,突出各自优势,积极梳理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优化并落实税收、医疗收费、医保等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投融资工作,促进医疗资源流动和共享,推动医改工作和中医药事业相互促进发展。各区(市、县)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深入推进社会办中医的细化措施,勇于创新、大胆尝试,切实将各项政策落实、落细、落地,积极扶持并打造1-2个社会办中医示范点(中医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诊所等),产生良好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动本地社会资本投入举办中医。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2019年4月-6月)。各区(市、县)、各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对照各自的目标任务,展开自评,梳理和完善试点做法经验。在此基础上,由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专项检查评估小组,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总结提高。全面完成国家推进社会办中医发展中医药服务各项任务,创造出适合西部中心城市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成果。
第四阶段:总结深化(2019年7月-2019年12月)。对贵阳市推进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各项措施的落实、体制机制的建立、市场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存在的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总结改进,查缺补漏,提高深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促进社会办中医、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摆在重要位置,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同步推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医、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强化部门联动。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改、卫生计生、财政、人社、食药监、民政等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部门之间横向联动和协调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制定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推动落实本工作方案。
(三)加大监管力度。
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重点监管服务质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建立不良记分执业记录制度,将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引导行业自律。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引入认证制度,通过发展规范化、专业化的第三方认证,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应用,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
附件:社会办中医试点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略)
抄送:市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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