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6〕17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6-10-13 | 发布时间: | 2016-10-13 22:08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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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6〕17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乌江珠江
流域及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
保护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乌江珠江流域及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河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
201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乌江珠江流域及县级以上集中式
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河长制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河湖保护管理体制,推进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保障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结合贵阳市河湖实际,决定在全市乌江、珠江流域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施市、县、乡三级环境保护“河长制”。
一、实施范围
全市实施的“河长制”,是指构建由市、区(市、县)和社区(乡、镇)行政主要领导组成的三级“河长”管理制度。实施范围是全市长度大于10km或流域面积大于20km2的96条河流和16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乌江、珠江流域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面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积极保护好现有良好水体,着力推动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有效遏制乱排乱倒、乱堆乱建现象,实现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确保到2020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率(达到或优于Ⅲ类)大于93%,县级以上水源地水质100%达标。
三、“河长”的设置及主要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段负责”的原则,建立市、区(市、县)、社区(乡、镇)主要负责人的“河长制”,由河流流经地以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所在地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若有人员变动,自行调整。
市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辖河流、湖库保护管理工作,督促下级“河长”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河长制”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河长”对辖区内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及水环境质量达标负责,组织开展流域突出水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加强水源地及其主要支流污染防治,推进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强化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遇到的实际问题,检查督促下级“河长”履行职责。遇到难以处理或涉及跨境、跨部门的,提交上一级“河长”协调处理。
乡镇级“河长”负责组织日常巡查,加强河道日常保洁管理,以河道疏浚淤泥清除、垃圾及障碍物清理、水系畅通等整治为主,逐步健全“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机制,严禁生活垃圾入河,确保河流沿岸及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杜绝辖区内污水直排入河,及时向上级“河长”报告该河段存在的本级河长难以解决的主要污染问题,接受群众监督,受理并解决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进水污染综合整治。认真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强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按照“短期遏制、中期好转、长期稳定”的治理目标,全面推进辖区内劣五类河流综合整治,确保如期实现治理目标。
(二)从严控制工业污染排放。各流域沿岸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引导支持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认真落实《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和《贵州省乌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2015—2020年)》,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工业企业,全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提升改造,大力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实施第三方治理。
(三)着力加强生活污染治理。全面清理流域水体的漂浮物、垃圾等杂物,建立健全区域内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机制,建立流域周边保洁制度,设置垃圾收集箱、收集池,配备村庄(社区)环卫专职人员,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开展生活污水治理,明确区域内生活污水的治理方式和完成时限要求,可就近接入市污水处理厂的乡镇要加快污水管网建设,不断提高污水收集面并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管网无法覆盖的乡镇,推广采用经济有效、简便易行、工艺可靠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避免生活污水直接排放。
(四)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全面取缔建制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在各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应统筹安排、有序调度、妥善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流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抓紧制定本级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具体的工作任务、各部门详细的职责划分。
(二)严格考核。建立“市考县、县考乡、乡考村”的河长制考评机制,实行逐级定责任,层层抓落实的“河长制”工作机制。市级河长每年4月底前对各县级河长上一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县级河长每年3月底前对各乡镇级河长上一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该项工作也是“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河长制”完成较好的区县,在环保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对“河长制”完成不好的区县,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三)落实资金。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突出问题整治等工作费用。足额保障河流巡查保洁等日常管养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流环境治理与保护。
(四)宣传引导。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河流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充分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河长制实施情况,通报典型事例。各区(市、县)要将辖区内河长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并于2016年12月前由各区(市、县)完成“乡镇级河长公示牌”的设置,标明“河长”名单、职责、责任范围、整治目标、监督举报电话,如若发现河道及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垃圾随意堆放、污水肆意排放、水质较差等现象将立即进行曝光并对相应的“河长”下达整改任务。
附件:1.贵阳市乌江珠江流域主要河流“河长”名单
2.贵阳市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河长”名单
附件1附件2略
(共印5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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