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6〕14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6-08-30 | 发布时间: | 2016-08-31 00:01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筑府办函〔2016〕14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
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6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强化分类指导,进一步扩大城乡基层民主,保障广大村(居)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切实做好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能力强、年纪轻、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乡社会生活共同体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大力推广符合条件的村(居)党组织成员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实现交叉任职,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
二、工作安排
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6年8月开始,到2017年5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选举准备阶段:(2016年8月—2016年9月30日)。
1.建立机构。成立贵阳市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2.制定方案。各区(市、县)、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选举工作方案。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的选举工作方案须报区(市、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3.召开会议。召开全市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区(市、县)同步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4.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采取宣传车、黑板报、公示栏、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家喻户晓,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特别是竞选人,自觉遵守选举纪律,引导群众按照真实意愿投票,依法行使自身民主权利。
5.培训人员。各级要对选举工作人员和村(居)选举工作骨干进行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下发的有关文件及选举工作程序、制度等,使选举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培训工作采取向下培训一级的方法,市级主要培训区(市、县)选举工作人员,区(市、县)主要培训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选举工作人员,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培训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人员。
6.落实经费。按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各级财政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并落实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7.财务审计。各村(居)民委员会在选举前,由各区(市、县)农业、财政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牵头,对村(居)民委员会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一次审计,审计工作应有3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审计应当在新一届换届选举开始前结束,审计结果应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等方式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选举实施阶段:(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31日)。
1.村民委员会选举。
(1)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候选人由村民或户代表提出。如所提候选人较集中,意见较统一,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如所提候选人较多,分歧较大,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能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所缺名额从落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党支部(党总支)成员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也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推选。提倡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推选进入村民选举委员会并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担负起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职责。
(2)选民登记。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志愿登记制度。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确定并公布选民登记的时间,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组织村民主动到登记站进行选举登记。对行动不便的老、病、残人员可由登记工作人员上门登记,逐一确认其参选意愿。对外出务工人员,应及时依法告知,无意参选的可不纳入选民登记;有意参选但无意返乡的,严格执行委托投票规定。选民登记工作要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选民名单应在正式选举20日前张榜公布,并颁发选民证。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选民参选率达到92.5%以上。
(3)候选人提名。坚持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要把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的人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尤其是要推选好村“两委”交叉任职的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中至少要有1名妇女候选人。实行“海选”(即无候选人,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地方,可不提名候选人,采取直接选举。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换届选举,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候选人,确保每个村民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
(4)选举投票。选举前要及时通知到每一位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位选民的选举权,提高选民的参选率。正式选举时应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为单位设立投票站;除不能前往大会会场或投票站的老、病、残等人员可以采取流动票箱投票外,一律不允许设立流动票箱。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流动票箱都要按照规定在同一时间段进行投票和终止投票,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条件下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
(5)委托投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必须在选举日前按规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并向受委托选民发放委托证后,委托方能生效。受委托选民凭委托证领取选票、写票、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不得转委托,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
(6)宣布选举结果。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统一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和区(市、县)民政局备案。所有从票箱收回的选票,由选举工作人员签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保管,期限3年。
(7)积极推进村民委员会“海选”和“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海选”是保障群众政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举措。根据市委“提前5年在全省率先全面实现小康”和“城乡社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完善率”指标体系的要求,各区(市、县)在本届选举中村民委员会的“海选”率不低于80%。大力推广符合条件的村党组织成员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实现交叉任职,但也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宜兼则兼,宜分则分,不搞“一刀切”。
2.居民委员会选举。
(1)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候选人由十人以上选民联合提名、居民小组提名或选举指导小组提名产生。
(2)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用差额选举,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派代表(1人)或每个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票数过半,方可当选。
(3)倡导由有选举权的居民一人一票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强化措施,确保居民委员会“直选”率在上一届的基础上稳步提升。居民委员会“直选”参照民政部制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执行。积极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人员、社会知名人士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鼓励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
3.后续重点工作。
(1)工作承接。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经营资产、内务账目、档案资料等,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应加强对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移交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村(居)干部和村(居)民可以向上级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予以依法处理。
(2)健全内设机构。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在5日内召开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建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集体资产管理等工作委员会及妇联、团支部等群团组织。
(3)全面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1个月内,应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按照《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黔民发〔2016〕23号)相关规定执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建立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4)完善规章制度。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30天内制定出本届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修订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居)自治、村(居)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4月1日—2017年5月31日)。
选举工作全面结束后,各区(市、县)换届选举指导机构要及时统计有关数据,填写工作报表,完成书面总结,并将换届选举的文件、资料等整理成册,归档存档。各区(市、县)在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完成后,要统一组织换届选举检查验收,验收内容主要是:选民登记、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组织投票等重要环节是否依法进行、选举工作有无违法违纪现象、上届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是否完成、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依法严格查处。要按照选举工作方案的要求分解量化,检查验收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格查处。2017年4月5日前,各区(市、县)要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报市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市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情况做好全市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要将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换届选举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党政齐抓共管、指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区(市、县)要根据前期工作基础和县乡换届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换届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本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区(市、县)要针对换届选举工作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人,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各区(市、县)要加强对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的督查指导,整个换届选举期间,各区(市、县)对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的督查不少于4次。市级将根据各区(市、县)工作进展情况,对换届选举工作适时抽查。
(三)健全应急处置机制。要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掌控和处理。完善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动态,切实加强指导。对因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对基层组织请示的和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要认真研究,统一答复。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选举竞选行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区(市、县)要创造良好的选举环境。候选人或竞选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选举领导小组的组织下,集体与村(居)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居)民提出的问题,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选举监督体系。各级人大及民政、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指导和监督,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选举领导小组的推选、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公开竞争、投票选举等重要环节,由第九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实施全程监督。积极探索舆论监督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的方式。发挥民间力量监督作用,提倡由本村(居)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复员退伍军人等组成选举观察小组等,对选举进行全程观察和记录,作出客观评价,为化解争议和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提供参考依据。
(三)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信访局、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切实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落实好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把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争取群众的谅解。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由乡(镇、社区)级或者《》县(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一经发现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或区(市、县)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市、县)换届选举指导机构要按照市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定期报告换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
抄送:市委群工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
原创文章,作者:市政府办公厅,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37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