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6〕12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6-07-21 | 发布时间: | 2016-07-21 17:37 |
| 文件有效性: | 否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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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6〕12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201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
安置和促进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企业:
《贵阳市201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促进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201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和促进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1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15〕3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退休以及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落实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扶持就业创业、继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二、接收安置的对象及人数
2016年度我市共接收退役士兵1573人,其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417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156人(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90人、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66人)。市本级接收安置转业士官55人,“一市三县”接收安置转业士官35人(清镇市5人、修文县7人、息烽县13人、开阳县10人);中央在筑机构、省直单位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14人,区(市、县)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52人(云岩区23人、南明区9人、乌当区2人、花溪区2人、白云区7人、观山湖区1人、清镇市2人、息烽县2人、开阳县4人)。
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保障就业的原则,对今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采取政府安排工作的方式实现就业;对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通过落实免费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优惠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
四、落实安置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保障退役士兵就业
(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岗位。
1.落实好转业士官就业岗位。市本级负责接收安置的55名转业士官,原则上统筹安排在市属企业单位,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要挖掘安置潜力,在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安置今年市本级转业士官。“一市三县”的35名转业士官,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确保转业士官就业。
2.落实好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岗位。中央在筑机构、省直单位的14名城镇退役士兵子女,由区(市、县)民政局从今年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中安置;区(市、县)应接收安置的52名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市、县)人民政府采取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
(二)落实安置政策,保障退役士兵就业。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2〕34号)和黔府发〔2015〕33号文件精神,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市、区(市、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市、区(市、县)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15%的管理岗位用于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通过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非公有制企业招收录用退役士兵,并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企业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落实促进就业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一)落实免费教育培训政策,帮助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就业。
开展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是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精神,落实好教育培训政策,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1.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免费教育培训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提高参训率;要积极探索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新模式,创新培训方式,提升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逐步推进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教育培训,提高就业率;要积极参与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督促检查教育培训质量,提高学员培训的合格率;要推进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公共就业信息共享、协调机制,更好地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纳入贵阳市促进就业工作范围,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等多元化服务;充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资源,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专场招聘会、专场推介会,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3.教育部门要负责选定审核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机构,落实好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教育的学费减免政策。
4.财政部门要按照黔府发〔2011〕7号、民发〔2014〕11号文件精神,加大安置经费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二)落实创业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扶持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15〕2号)精神,积极探索开展以创新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强化创业培训与创业资金支持、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好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的信贷、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对创办微型企业且符合扶持条件的,要落实好财政补助、税收奖励、融资与担保等政策,最大限度地扶持退役士兵创业,提高退役士兵创业成功率。
(三)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义务兵、士官,由接收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2015年9月、12月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步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市、区(市、县)财政局要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筑民发〔2013〕42号)要求,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155号)要求,按时足额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六、工作要求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维护退役士兵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公开公正公平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量化服役贡献,实行“阳光”安置,确保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认真履行国防义务,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落实好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一切待遇。在安置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按照中央、省、市有关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维护退役士兵稳定。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退役士兵、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贵阳市2016年度接收安置转业士官任务指标表附件贵阳市2016年度接收安置转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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