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6〕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6-01-15 | 发布时间: | 2016-01-15 18:26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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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6〕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金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暨
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金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暨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金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暨
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阿哈水库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有关规定,结合金钟河流域水环境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钟河流域内云岩区、白云区、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流域内9个断面(干流出入境断面3个,支流断面6个)的监测数据对各区进行考核。同时增设阀门厂下游、阳关大道排水口2个辅助考核断面。数据由市生态文明委(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审核和提供。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文明委会同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实行金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月度、半年度考核与奖惩。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考核方法
第五条 水环境质量月(年)度考核指标为水质目标达标情况,具体为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3项指标。
第六条 被考核断面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指标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III类标准(断面名称、责任单位、考核目标、监测点位详见附件1、2)。
第七条 无入境水流影响,或者上游入境监测断面污染物浓度未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时,采用实测监测数据进行考核。
上游入境监测断面污染物浓度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根据物料平衡从考核断面实测污染物的通量中扣除超出部分的通量,再按考核断面的调整浓度值进行考核。如果扣除上游影响后,出现考核断面调整浓度小于或等于零时,则该断面视为达标(计算公式见附件3)。
第三章 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第八条 监测断面当月水质未达到考核目标,则该断面的责任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当月需按一定比例缴纳生态补偿资金,所需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每月核算一次,每半年结算一次。监测断面水质半年均达到月度考核目标,则给予该断面的责任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一定奖励。
第九条 设立金钟河流域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根据本办法对跨界监测断面水质不达标的责任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作为资金来源,由市生态文明委统一进行监管,按规定进行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条 金钟河流域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主要用于对达标责任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奖励、开展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质监测与考评。
第十一条 监测断面当月水质各项指标浓度均达到考核目标时,不扣缴生态补偿资金。
监测断面当月水质有监测指标浓度超过考核目标时,按照断面所属类别及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3项超标指标的总超标倍数之和进行扣缴:
金钟河干流断面:总超标倍数小于等于1,扣缴金额50万元;总超标倍数大于1小于等于2,扣缴金额80万元;总超标倍数大于2,扣缴金额100万元。
金钟河支流断面:总超标倍数小于等于1,扣缴金额30万元;总超标倍数大于1小于等于2,扣缴金额40万元;总超标倍数大于2,扣缴金额50万元。
同一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考核断面生态补偿资金按月累计扣缴。
第十二条 生态补偿资金奖励只针对各项水质指标连续半年均实现月度达标的断面,每半年奖励一次。
金钟河干流3个跨界断面水质各项监测指标半年均实现月度达标的责任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奖励100万元。金钟河支流6个断面水质各项监测指标半年均实现月度达标的责任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奖励50万元。同一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所有考核断面生态补偿资金累计奖励。
第十三条 市生态文明委负责每月核定各断面水质、生态补偿资金扣缴数额,并通报有关单位;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之前,分别将上半年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缴纳、奖励的资金数额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督办督查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市财政局,通报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每年2月28日和8月31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度所需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开户单位名称: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枣山支行,帐号:2402019009008800103)。逾期未缴纳的由市财政局在办理上下级结算时强制扣回。
市生态文明委于每年2月28日和8月31日前将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奖励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贵阳市建立金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奖惩机制,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需缴纳处罚资金,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获得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将同时纳入年度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目标责任书考核和年终对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环保目标责任制与首末位排名的考核。
第十六条 全年水质达标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市生态文明委报请市政府通报表扬。连续3个月水质不达标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市生态文明委报请市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连续4个月水质不达标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会同市督办督查局、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等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连续6个月水质不达标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请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因人为原因导致考核断面采样监测时断流、改道等情况引起水量、水质发生变化,干扰监测工作开展的,一经核实,按全年最大处罚额度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市政府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金钟河及其支流考核断面表(略)
2.金钟河及其支流监测考核断面分布图(略)
3.考核断面污染物浓度计算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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