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782034
- 信息分类:
-
公路;其他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4-29
- 文 号:
- 乌府办〔2024〕6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当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当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工作部门:
《乌当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乌当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乌当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和《贵阳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乌当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乌当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通过“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工作数据,统筹调度、督促指导辖区乡镇级各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工作。
(三)建立健全区级道路交通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区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工作开展情况。
(四)负责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失职,导致辖区内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责任人进行约谈,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
(五)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两站两员一长”管理力量。
(六)为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雪亮工程”建设逐步向农村道路延伸。
(七)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销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而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行为。
(八)按照农村道路每50公里配备一名专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的标准,统筹考虑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足额配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职协管员,严禁不按规定使用专职协管员。指导帮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员、经费、制度、装备方面全力保障交管站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1.建立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管理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利用“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事前采集预警、事中跟踪监督、事后倒查追责的大数据管理功能,研判、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管理措施,有计划的组织辖区执法小分队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3.实行每月不少于1次道路交通安全例会,每季度召开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和督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道路交通安全会议信息及时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
4.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本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从乡(镇)到村到组,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进行考核,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在区政府的统筹下,及时配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职协管员,严禁不按规定使用专职协管员,夯实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的力量。从人员、经费、制度、装备方面全力保障交管站的工作正常开展。
(三)按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交管站、劝导站、协管员、劝导员)、网格员的作用,对辖区内的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进行逐一摸底,并将摸底情况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系统,对信息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要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一路一档”要求,建立乡镇、村、组的机动车、驾驶人、危险路段户籍化管理台账并录入“云平台”。对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及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村民,履行机动车入户和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告知义务。
(四)严格落实赶场天“跟场管理”制度。在农村赶场日,组织应急、交通、农业农村、交管、公安、“两站”等部门对辖区场点进行交通秩序管理,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的安全与畅通,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
(五)严格落实“红白喜事”打招呼制度。辖区村民办“红白喜事”的,逐一对办事村民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事项进行“打招呼”,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
(六)对本辖区的营运性客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逐一签订安全责任状;加强对本行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及职工(含教师、村干部)私家车的管理,并签订安全责任状。
(七)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村(居)、小组建立专门宣传阵地,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宣传计划,利用“新时代农民讲习所”和农村“大喇叭”等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本村、本组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以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示范村寨为载体,每月开展一次群众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实施文明交通计划。
(八)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每月对辖区道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单位及时进行会商和治理,并将道路隐患的排查、会商和治理信息按时限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对还未治理或治理成效不明显的特别危险路段,制定临时管控措施,在重要民俗活动日和车流集中的时段派人驻点守候,真正形成“节点有人守、隐患有人治、赶场有人跟、节庆有人管”的良好局面。
(九)制定和完善本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预案”,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事故伤者,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区交管分局积极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高速沿线乡镇要积极配合高速交警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要督促、指导镇、村两级“两站两员”将动态工作信息(含跟场管理、红白喜事打招呼、日常工作、联合行动、宣传工作、交通安全会议)按时限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
(十一)指导各村(居)委员会开展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每个行政村设立固定的交通违法劝导点(有醒目的标志标牌),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人员、网格长、网格员、联户长、交通协管员开展对交通违法的劝导、制止工作;每个行政村确定一名村干部负责本村交通安全工作,每个村民组长都要履行交通管理职责。同时至少聘用1—2名交通安全协管员、劝导员,开展道路交通基础信息采集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第三章各级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区客货运市场及客运场站的管理工作,严把农村运输市场准入关,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依法开展超限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全力维护全区农村道路运输秩序稳定。
(二)负责依法对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每日登录“贵州省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系统,签收、处理预警信息,加强对“两客一危一货”企业,即客运公司、旅游客运公司和危化品运输公司、货运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负责全区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三同步”工作。即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标志、标线、震荡减速带、波型防护栏、防撞墙等)与全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负责牵头,公路养护单位配合开展全区“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对全区农村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会商、治理,并对所列养的镇(街道)、村、组公路、桥梁进行维修和养护。做好恶劣天气的应急物资储备、值班备勤、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
(五)负责协调并做好辖区各级农村道路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会商和治理工作。
(六)负责牵头深入推进农村公路“路长制”落实,使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强化路长履职能力。
(七)负责依法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八)负责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各相关部门对排查出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二)负责指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管工作。
(三)负责牵头对全区死亡1至2人的农村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指导、协调行业部门制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五)负责以区安委办名义将实施细则落实情况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全区安全生产考核。
(六)负责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区交管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区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整治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二)负责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定期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情况,分析交通事故的原因和特点,提出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三)负责排查农村事故多发路段,对排查出的隐患会同路产路权等相关部门提出治理意见及建议,报区人民政府。依法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验收工作。
(四)负责加强农村“两客一危一货”车辆、面包车、接送学生车辆、摩托车等各类重点车辆的查处和管控。
(五)负责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六)负责定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七)负责将各类日常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信息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
(八)负责牵头研究推进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社会化”建设工作,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统筹推进,千方百计引导保险行业、道路运输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进一步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作用,起草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实施方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计划、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等,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积极与督办督查部门沟通,将考核情况纳入各部门的年度考核。
(十)负责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新车入户、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车辆报废工作。
(二)负责辖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
(三)负责牵头对有效变型拖拉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安全管控,联合区交管分局严厉打击农机车辆非法载人、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机耕道路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五)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要求建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台账,并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对信息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签收“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推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违法信息并处理。
(七)负责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农村学校强化对校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制止农村学校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教师和学生,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二)负责督促指导各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按计划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三)负责通过对学生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向学生家长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导学生家长增强积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
(四)负责了解各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放学路程情况以及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摸底排查,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对排查出的情况,报请相关部门进行整治。
(五)负责与各所农村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与班主任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班主任向家长发放交通安全告知书。
(六)严格学生集中出行用车审批制度,凡是学生集中出行用车需报区教育局和区交管分局进行审批。
(七)负责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加强对景区内旅游专用道路及车辆进行安全管理,督促景区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对危险路段禁止旅游客运车辆通行。
(二)负责对旅游景区内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将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时报辖区人民政府。
(四)负责在各类娱乐场所营造“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宣传氛围。
(四)负责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完善区、乡、村三级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健全危重伤员救治和转院机制,确定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定点医院和医疗救治专家库;与公安部门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联动机制,对交通事故危重伤员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交通事故危重伤员优先服务流程,不受挂号、办理手续、排队就诊等条件限制,提高救治效率。
(二)负责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检验标准。
(二)负责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严把机动车安全检测关。
(三)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从事机动车、电动摩托车及零配件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负责依法查处经许可生产但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
(五)负责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区公安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与区交管分局的沟通联系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双方定期联系、信息共享、联勤联动、案件协查的“交所联勤”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警务运行机制。
(二)负责配合区交管分局开展农村道路跟场管理、红白喜事打招呼、交通安全宣传、联合整治行动等。
(二)负责在农村学校设置“助学岗”,配合区交通局、区交管分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开展“黑校车”整治行动。
(三)负责开展农村道路隐患排查工作。
(四)负责协助区交管分局处理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实际,先行调度辖区派出所、就近网格、巡逻警力开展现场保护、救治伤员、控制行为人等工作,待交警警力到现场后进行工作移交。
(五)负责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区气象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发布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天气预报,并及时推送至交通、交管等部门。针对恶劣天气事故多发路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气象前端感知预警的提升方案,提高对影响农村交通安全的恶劣气象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负责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区综治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完善“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全面实行社区、村组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协助开展村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劝导制止交通违法行为、排查报告农村交通安全隐患;充分发挥网格员人熟、地熟优势,协助执法部门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等工作。
(二)负责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区司法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
(二)负责配合区交管分局开展经常性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服务;
(四)负责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区属各部门、各村(居)按照实施细则做好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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