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35430
- 信息分类:
-
司法;综合政务
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2-06
- 文 号:
- 乌府办〔2023〕17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相关部门: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5号)的工作安排,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2023年第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未经审核确认并公布的单位,不得擅自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管理事项类别清单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经区司法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各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含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主体为区司法局。
四、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上一年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月1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内容。
附件:
附件1:乌当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1) (4).xls
附件2:乌当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清单(1) (2).xlsx
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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