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18770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4-16
- 文 号:
- 乌府办〔2021〕6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当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当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
乌当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6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 (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 〔2020〕36号)的要求,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制定本部门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推进数据资源互通共享;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三、具体安排
(一)开展培训学习
各部门要组织具体承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有关人员,以书面培训的形式,开展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附件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2)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解读》(附件3)的学习,特别是对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制定本部门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事中事后核查等具体工作要求的学习。(牵头单位: 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
(二)制定、公布《乌当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各部门参照《贵阳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附件4),结合本部门实际,尤其要认真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权限在区县级的事项,认真制定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经本部门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于2021年4月23日前一同报区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汇总形成《乌当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报市司法局备案。由区政务中心在我区政务大厅、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布。(牵头单位: 区司法局、区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规范工作流程
各部门要科学编制本部门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将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区政务服务中心、本部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下载。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责任单位: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各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要依托在线支撑体系或者其他信息技术手段在线核查,也可以自行或者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要研究完善对承诺不实处理的相关配套制度。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有效防范告知承诺潜在的风险。(责任单位: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听取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要强化督促检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推进情况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目标绩效考核体系,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各部门要注重宣传和总结提升工作,提高老百姓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知晓率。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3.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解读
4.贵阳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pdf
附件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4:贵阳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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