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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时间
2021-09-13 10:20 -
文号
白府办函〔2021〕19号 -
是否有效
是 -
信息名称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各直属机构,区管企业,白云经开区:
《白云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9月13日
白云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提高项目质量,推动集约式发展,深化数据资源共享,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推进智慧白云建设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贵阳市市级政务大数据应用项目(服务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建设和运维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统建统管、共建共享、确保安全”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财政资金购买服务项目,包括:信息基础设施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其他配套服务等。涉密项目按有关保密法规开展相关建设工作。
(一)信息基础设施服务是指贵州省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区级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资源建设及应用服务;
(二)软件开发服务是指委托第三方定制开发、升级或直接购买成品软件等服务;
(三)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是指基于大数据应用开展的如综合研判分析、数据分析处理、数字治理等各种辅助服务;
(四)其他配套服务是指咨询、造价估算、测评、安全等配套服务。
第四条 职责分工。区级各部门作为用户单位,是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的使用主体,根据部门业务需求提出建设和运维计划,全程参与购买服务、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工作。区智慧白云建设工作指挥部负责审批所有区级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实施、资金安排等事项。
区大数据局负责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建设和运维实施、数据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编制和组织会审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审核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年度服务方案等,在本年度财政大数据预算资金池内统筹各项目资金使用和服务采购工作。承担区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实施、年度计划编制、标准规范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审核等工作。
区城维公司负责按照智慧白云建设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关建设工作,并负责将相关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项目发起方及区大数据局,便于领导小组及时掌握项目进度。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保障范围和预算管理机制,结合项目绩效目标等情况,根据财力,统筹资金安排用于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购买建设和运维服务。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部门提出计划。用户单位按照区政府工作安排,根据业务实际需求编制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年度计划。
(一)年度计划应依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划、计划等要求;
(二)年度计划应符合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总体规划要求,并紧密结合本部门业务需求;
(三)年度计划应依据充分,明确系统目标、建设内容、功能应用、数据资源、安全保障、运维服务、经费预算等需求;
(四)年度计划应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要求,由部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审定、签批;
(五)年度计划于上年10月底前提交区大数据局。
第六条计划审定及批准。区大数据局汇总用户单位提交的大数据项目年度计划,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智慧白云建设工作指挥部项目规划组。项目规划组召开评审会议对汇总项目进行评审,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项目规划组评审通过后报智慧白云建设工作指挥部审核后实施,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规划组提出评审意见后报智慧白云建设工作指挥部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再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实施。对区委、区政府临时安排、未纳入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由用户单位向区大数据局提交申请,区大数据局初审后,报项目规划组评审,对确需列入当年年度计划的,报经智慧白云建设工作指挥部审核,再报区委、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可补充列入当年年度计划。
第三章预算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七条 部门预算。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保障范围和预算管理体
制,对各部门购买服务内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绩效评价。对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和运维服务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用户单位需编制绩效目标,执行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 服务方案。用户单位负责编制年度服务方案,报区大数据局汇总。
第十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度服务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规范。区大数据局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实施项目。
第五章采购和验收
第十二条 服务采购。区大数据局根据年度服务方案,编制年度采购方案,经智慧白云建设工作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区大数据局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向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服务。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区大数据局、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区财政局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做好服务保障,接受区大数据局和用户单位的考核评价,达不到年度服务方案和相关要求的将按程序退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
第六章数据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职责。区综治中心、区大数据局共同负责对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中产生的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和统筹调度。
第十六条 数据采集与共享。用户单位负责本部门数据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上架、更新维护、数据共享、安全管理等工作,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数据外,一律纳入白云区公共数据契约式开放系统进行共享。
第十七条 数据更新。用户单位负责对所提供的数据进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确保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追责问责。用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一)不按照规定将数据纳入数据中心和平台的;
(二)不按照规定采集、不及时更新数据的;
(三)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数据的。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权责。用户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的责任和要求,保障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系统运行和数据安全。服务提供方做好基础设施服务的安全防护,保障政府数据资源的安全。
第二十条 安全建设。用户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服务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服务应急处置机制,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每年定期开展项目信息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数据安全。用户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进行安全保障。
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中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的,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隐私保护和数据脱敏脱密有关规定要求。
区政府投资大数据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智慧白云建设工作指挥部、区大数据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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