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贵阳市白云区养老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 信息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时间
    2020-01-03 09:47
  • 文号
    白府办函〔2020〕1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贵阳市白云区养老机构安…
  • 信息名称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贵阳市白云区养老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级相关部门,各养老服务(企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预防养老机构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养老机构安全运营,维护群众利益,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结合白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部门联动、整合资源、落实责任”的工作方针,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安全监管机制,有效加强对辖区各类养老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提升养老机构安全、规范运营,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满足群众对养老服务需求,解决好“养老难”问题。

二、工作原则

(一)主体原则。各养老机构是安全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安全意识和能力建设,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根据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行业标准和法规政策要求,独立自主、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常态化。

(二)属地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养老机构的属地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监管责任,明确职权职责,形成工作长效机制,要加强过程监督、注重结果考核、推动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三)联合原则。各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涉及部门多、监管项目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属地监管的原则。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相互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努力实现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和专业特点,积极履行本单位、本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职能,努力实现安全管理的专业化。

三、工作内容

根据国家民政行业标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认真做好养老机构设备设施、食品安全、医疗护理、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一)设施设备安全

1.消防安全。养老机构应依法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意见书);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根据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开展各项工作;养老机构内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机构外消防车道必须保持畅通,房屋门窗不存在安全隐患;机构采取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从业人员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及特殊工种(电工等)应参加专业培训,取得专业机构颁发的证书;对院内员工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培训,使员工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等;消防内部管理台账完善,消防活动开展记录完整、设施设备检查记录完整、消防安全巡查记录完整;消防设施、设备应确保完好有效,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养老机构要对本单位进行消防设施安全进行隐患排查,对现有消防栓、灭火器、烟感报警器、喷淋装置等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保持完好有效,要确保养老机构老人房间内无明火、养老机构室内严禁吸烟。加强对厨房等重点区域生活用火的管理,并建立相关记录、台账;养老机构加强易燃易爆物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氧气罐、酒精等易燃助燃物品需做好登记,合理放置,并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冬季煤火采暖管理,预防一氧化碳中毒。

2.电气安全。养老机构应正确选用各类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应擅自更 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电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完成后,依法进行检测。用电产品的安装、 使用及维修应符合行业标准。

3.燃气安全。燃气安全的管理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燃气的设备,使用及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养老机构不得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表、灶、管道等燃气设施,不得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取 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养老机构选择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和壁挂炉等燃气器具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产品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4.特种设备安全。电梯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天内,养老机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养老机构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应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在自行检查和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养老机构应指定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电梯维护单位应定期做好调试检查,并作记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续使用。养老机构应定期对在用健身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检查并维护,并作记录;发现情况异 常,应及时处理。

5.建筑安全。养老机构的选址及规划布局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的要求;养老机构应有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对本机构建筑设施进行维保。养老机构应当选用满足安全要求的房屋,并按照设计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性;养老机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6.监控设备。 养老机构应设置监控设备,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设置监控系统的养老机构应有监控系统控制室,并应有专(兼)职人员 24 小时值班;值班人员 要坚守岗位,做好运行和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食品安全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养老机构应食品原料新鲜,来源渠道正规,并做好索证索票登记,保证食品安全;建立膳食留样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配置二次加热保温设施、饭菜分装地点等;厨房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一旦出现腹痛、腹泻、上呼吸道感染、手部伤口等症状必须立即离岗;餐饮具应按时消毒,并达到卫生标准,并根据不同季节做好生活环境清洁消毒和疾病防治工作;做好防鼠,蟑螂工作,严禁投放老鼠药、蟑螂药等有毒药品,春夏季节做好防蚊、蝇工作。防止中毒事件发生。建议不食用野生菌。

(三)医疗护理安全

1.医疗卫生安全。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卫生部门定期的监督检查;内设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按执业范围依法行医,做好消毒隔离工作,规范医疗废弃物和医疗废水的处置;严格执行药政管理制度,禁用霉变、过期、失效、淘汰药品;院内自备或住养人员自带的各类药品应有专人保管,严格按医嘱用药;养老机构严禁招收患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的老人;并建立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做好季节性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发现院内老人患有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应及时隔离,对人员活动场所进行彻底、全面消毒,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定期为老年人体检,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2.护理安全。及时维修或更换居室、护理区域设施、设备及物品;做好老年人个人清洁卫生,保持老年人身体清洁无异味;每日定期清扫房间、整理老年人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清洗消毒卫浴设备,保持老年人居室整洁、地面干燥、无异味;坚持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认真做好记录和交接班;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活动。

(四)人身安全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人身安全管理制度;养老机构要认真落实适老配套设施建设,切实做好防摔、防滑等工作;对故意伤害、走失、交通安全、卫生防疫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监控,建立老年人入院、出院制度,协助老年人及家属办理入出院手续;完善入住老年人档案,包括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健康档案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应重视入住老人的心理教育疏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入住老人的异常思想情绪和行为举止,帮助老人消除心理障碍,防止自杀、自残等情况发生;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外来人员来访,要做好详细记录,对拒不表明身份的人员,禁止进入院内与院民接触。不准闲杂人员随意出入养老机构。

(五)财产安全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财产安全管理制度。对偷窃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监控和防范。

(六)应急管理

养老机构应制订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订处置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宜包括火灾处理预案、食物中毒处置预案、传染病处置预案以及机构认为有必要制订的其他预案;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应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并履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每年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四、各单位职责

各养老机构(承包运营机构):按照主体原则,各养老机构作为本机构安全责任主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意识和能力建设,按照《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要求和区相关单位部门监督检查提出的指导意见,认真做好机构设备设施、食品安全、医疗护理、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区老龄委员会日常工作;推动建立医养结合工作机制,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工作,加强对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内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和医疗行为监管,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和医疗行为进行监管;做好养老机构卫生防疫、从业人健康体检等工作;落实好老年人卫生医疗、健康优待的各项政策。每季度与成员单位一起开展安全监督综合检查,负责养老机构医疗和防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检查和整治,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按要求抓好困难老人、高龄老人相关救助、补贴政策的落实;每季度与成员单位一起开展安全监督综合检查,负责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规范化建设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定期开展检查,督促检查养老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抽查老人食品留样,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集中就餐场所实行严格准入和严格执法,对食堂不达标的要依法停业整顿或取消食品经营许可证;每季度与成员单位一起开展安全监督综合检查。负责养老机构物价监督管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做好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消防、卫生、市监、住建等部门指导养老机构建立消防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每半年与成员单位一起开展安全监督综合检查。

区公安分局:维护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营秩序,对遗弃、“家暴”、虐待老年人事件要迅速处置,深入养老机构开展防诈骗、防盗窃等宣传。每半年与成员单位一起开展安全监督综合检查。

区消防大队: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养老机构制定消防应急疏散、灭火预案等消防管理制度机制;强化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消防培训、消防应急演练;每季度与成员单位一起开展安全监督综合检查。负责养老机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建局: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备案和验收备案工作,依法做好养老设施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验收工作。对已建成养老机构用房,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其整改到位;每半年与成员单位一起开展安全监督综合检查。负责养老机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工作。

区供电局: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的电力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安全用电,对用电安全不达标的业主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到位;每半年与成员单位一起开展安全监督综合检查。负责养老机构用电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工作。并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机构用电优惠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职责,把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坚持隐患排查常态化,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向区养老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养老机构要充分认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安全工作实行每日巡查、每月一次全面检查、重要节日节点全面检查的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养老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与各养老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各单位定期会同区民政局对养老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形成工作台账。养老机构要定期对本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二)各单位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认真落实养老服务安全相关法规政策,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大对养老机构安全监督管理的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安全管理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宣传和安全培训。各养老机构、各单位部门要积极深入各养老机构开展相关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整合资源,加大对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方面的投入。适时指导组织养老机构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养老机构全体人员自防自救能力。

(四)养老机构安全工作事关群众利益,人命关天,一丝一毫不能放松,各单位、部门务必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养老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监管、齐抓共管,坚决遏制养老机构安全事故发生。对因失职、渎职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五)本《机制》从2020年1月开始执行。对早期开办、消防设施不达标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消防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2020年1月3日

来源: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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