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时间
2019-10-08 10:46 -
文号
白府办发〔2019〕56号 -
是否有效
是 -
信息名称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白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白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
(一)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二)区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个单位的内设机构,
均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应当规定保障其权利实现的途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权限、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命令”、“决定”、“意见”、“公告”或“通告”等。为实施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冠以“实施”一词。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应当冠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但条款较多,内容复杂的除外。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严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一个或者几个工作部门组织起草,由几部门组织起草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牵头,代拟稿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召开专题讨论并书面会签。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外地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清理与其内容相同或者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对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基本相同或者抵触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要在规范性文件草案中规定废止性条款。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要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分别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初步审查报告和起草部门法律顾问意见书。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步审查报告由起草部门法制机构、部门法律顾问、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几个部门共同代起草的,应当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送审查。
未经起草部门法规室(股)合法性初步审查和法律顾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代拟稿,不得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制定或者代区人民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报送部门),应当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报送审查或者审核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五)征求意见情况(含专家或听证会意见);
(六)起草部门合法性初步审查意见;
(七)起草部门讨论意见
(八)起草部门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重要措施、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协调情况等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或者审核意见。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确需延长审查或者审核时间的,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事项包括: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
(五)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是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部门,不予合法性审查;
(二)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法定职权,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三)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尚未征求、应当组织听证但是尚未组织、应当经专家论证但是尚未论证的,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
(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审查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配合区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按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涉及部门也应当积极协作配合。
起草部门应当对区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代拟稿作相应修改后,再送区人民政府集体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国家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可送承办备案审查工作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区政府办
原创文章,作者:区政府办,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575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