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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时间
2019-10-08 10:50 -
文号
白府办发〔2019〕55号 -
是否有效
是 -
信息名称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执法社会监…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区管企业:
《白云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云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法监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政府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而采取的必要措施。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区人大、政协、人民团体、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单位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遴选可以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公开选聘等方式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遴选、调整和日常联系管理工作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聘请的行政执法监督员颁发《行政执法监督员证》。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期为2-3年;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和履职情况,区司法行政部门可对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关注政府法治建设、社会法治建设、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三)熟悉区情、社情、民情,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四)对行政执法工作有一定的了解;
(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监督员职责;
(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和调研了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等活动。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询问;
(二)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查询有关执法文书、材料,获得有关的执法资料;
(六)有权向区司法行政部门反映行政执法的有关情况;
(七)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义务
(一) 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四)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员证》。对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中的问题,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直接向区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监督活动:
(一)应邀参加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参加政府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加对行政机关执法情况的评议;
(四)应邀参加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提出监督意见;
(六)向社区、企事业单位了解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
(七)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请、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聘请执法监督员的具体事务。
(二)组织召开行政执法监督员会议,总结交流监督工作情况,探讨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成果,征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业务培训等;
(三)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综合评价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
(五)与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帮助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的困难。对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关于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正确对待、认真听取,并切实抓好改进和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各行政机关支持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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