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4-922941 | 成文日期: | 2018-09-15 |
| 文 号: | 朱府发〔2018〕54号 | 发布时间: | 2018-09-15 16:16 |
| 发布机构: | 朱昌镇人民政府 | 文件有效性: | 是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 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 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0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党发〔2018〕13号),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了《贵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确保试点任务完成。
附件:朱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暂行办法
朱昌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5日
附件
朱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暂行办法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的,是指以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责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以村民小组代行职责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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