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观山湖区2014年财政预算平稳运行的通知(观府发〔2014〕131号)

索引 号: 000014349/2020-4061508 成文日期: 2014-08-14
文 号: 2014081449998 发布时间: 2014-08-14 16:22
发布机构: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观山湖区2014年财政预算平稳运行的通知

  观府发〔2014〕131号

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各国有投资公司:

  观山湖区2014年财政预算已编制完成,并已按程序报区人大审议通过。为确保我区2014年财政预算平稳运行顺利执行,促进我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清缴到期应缴未缴的土地出让金

  截至2014年6月底,应缴未缴土地出让金共计为33.29亿元。土地出让金的催缴由分管领导包保、地块征收单位及项目所在地社区具体负责(详见附表一)。

  二、清理历年使(占)用财政资金的征地项目

  根据观山湖区委一届第47次常委会议精神,相关部门要摸清全区所有的征拆土地情况,各用地企业上缴的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征拆工作顺利推进。

  (一)由区土储中心牵头,8月20日前对已征未用地和已储备的地块清理完毕,并对每个地块的成本进行清算。(1)如已达到招拍挂条件的,按程序交由区国土分局挂牌,以便及时将占用的资金归还财政;(2)对达不到招拍挂条件的,移交市土储中心观山湖分中心,由市土储中心观山湖分中心将其作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打包,做好土地储备融资工作,及时归位财政资金。

  牵头单位:区土储中心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市土储中心观山湖分中心

  (二)区外征地项目占用区财政安排征拆资金的,由区征拆部门尽快与项目用地方联系,于8月20日将占用资金催缴完毕,将资金全额归位。

  牵头单位:区征收中心、区土储中心

  三、加强安置房建设资金计提工作

  由区征收中心牵头,于8月31日前将区外项目和即将完工的项目应计提安置房建设资金全部计提,并催缴资金到位。

  牵头单位:区征收中心

  四、划拨土地成本及报地费用的收缴工作

  (一)我区的行政划拨土地,按照实际发生成本费用作为划拨费用标准。由区国土分局、财政局牵头,8月20日前拟定《关于划拨用地供应成本费用的通知》等文件,规范划拨土地成本的缴交和征拆资金的管理流程。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

  (二)由区土储中心牵头,8月20日前清理正在征收的行政划拨项目清单和用地面积,交由区国土分局分解征收任务,催收土地报批费用,催收工作于8月31日前完成。

  牵头单位:区土储中心、区征收中心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市土储中心观山湖分中心

  (三)由各涉及单位负责催收观山湖区2012年第三批次、2013年第三批次项目报地费用,催收工作于8月31日前完成。详见附表二。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涉及单位

  (四)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由区国土分局牵头,8月31日前拟定《贵阳市观山湖区建设用地报批暂行规定》,市土储中心观山湖分中心、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市土储中心观山湖分中心

  五、坚决落实基础设施项目业主单位自行解决征拆和建设资金有关规定

  (一)根据2014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各业主单位要根据项目进度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融资工作,未列入投资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

  牵头单位:各项目业主单位

  (二)由区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牵头,做好2014年度建设项目融资工作。各国有投资公司要积极开展融资工作,确保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保障资金,解决各自融资需求。

  牵头单位:区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观山湖公司、观泰公司、观城公司

  (三)各产业园区要配合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产业园区筹集资金的机制创新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园区建设。

  牵头单位:百花新城开发建设办公室、现代制造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办公室

  六、积极与市级部门对接,争取有利政策

  由区财政局负责就土地收益分配细则与市级部门对接,争取最大支持。从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金、市级统筹用于存量债务偿还的土地出让收益中争取更多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偿债资金不足部分从观山湖公司融资资金中解决。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观山湖公司

  七、积极争取有利政策和上级资金支持

  各部门应加大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力度,力争使上级部门加大对我区的资金投入。区财政局负责于8月20日前分解2014年各部门争取上级资金任务,各部门负责加大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完成各自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属各相关部门

  八、加大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工作

  以上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由区督办督查局进行督查。各责任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完成情况报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完成情况报区督办督查局,督办督查局汇总后报区政府。

  2014年8月14日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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