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观山湖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行动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观府发〔2014〕129号 )(废止)

索引 号: 000014349/2020-4061505 成文日期: 2014-08-08
文 号: 2014080850000 发布时间: 2014-08-08 16:26
发布机构: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观山湖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行动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观府发〔2014〕129号

(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观山湖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行动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8日

  观山湖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行动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文件)精神,按省、市人口计生协会关于加快建立“生育关怀基金”的要求,我区依法向贵州省人口福利基金会申请,经省人口福利基金会批复授权,依法设立了观山湖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为合法开展社会募捐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融资功能在推动我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该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一、资金筹措、管理、监督

  (一)资金筹措

  1. 区政府资助。根据《贵阳市“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幕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首期由区财政注入50万元以上的启动资金,以后每年注入20万元以上的补充资金。

  2. 按比例提取社抚费。每年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提取15%及以上的资金注入观山湖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

  3. 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按照市计生协会下达我区2014年募集100万元的目标,首期由各乡(镇)、社区以及区属各相关部门共同捐赠50万元。

  4. 各部门确定募集款项后,由观山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代收,待款项募集完毕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将所有募集款项缴入省人口福利基金会指定账户并予以公示。

  (二)资金管理监督

  1. 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立观山湖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行动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

  2. 成立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发放审核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区人口计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分管政策法规的副局长,区人口计生局分管计生协会和政策法规的副局长,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发放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人口计生局,具体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发放金额的核定。

  3. 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进行监督和审计。

  4. 接受社会和省人口福利基金会的监督。

  二、项目、对象与标准

  (一)扶助项目、对象与标准

  1. 扶助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成才

  (1)对象:因经济特别困难造成子女无法完成学历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计生户、一般计划生育特困户和城镇居民低保独生子女家庭(含流入人口)。

  (2)标准:小学教育阶段,每人每年给600元的扶助;初中教育阶段,每人每年给予800元的扶助;高中教育阶段,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的扶助;大学教育阶段,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的扶助。

  2. 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1)对象:全区农村(含城镇低保)独生子女户、二女计生户、一般计生特困户家庭。

  (2)标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家庭生产和生活困难的,视情节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的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自愿参加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每人每年给予15元的保险补助;对计生留守老人、儿童,每户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慰问。

  3. 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

  (1)对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计划生育工作者、对计划生育工作有特别贡献的基层协会会员。

  (2)标准: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计生工作者,子女考取大学入学前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扶助;对计划生育工作有特别贡献的基层协会会员,子女考取大学入学前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扶助。

  (二)紧急救助项目、对象与标准

  1. 计划生育家庭病、残、死亡救助

  (1)对象:全区农村(含城镇低保)独生子女户、二女计生户、一般计生特困户家庭

  (2)标准:①独生子女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急需住院实施手术治疗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救助;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救助;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救助;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救助。②二女计生户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急需住院实施手术治疗的,一次性给予8千元救助;孩子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救助;孩子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给予8千元的救助;孩子死亡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救助。③一般计生特困户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急需住院实施手术治疗的,一次性给予6千元救助;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救助;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给予6千元的救助;子女死亡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救助。

  2.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及家庭救助

  (1)对象:现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及家庭、对计划生育工作有特别贡献的基层协会会员。

  (2)标准:①计划生育工作者因工受伤或患严重疾病住院,一次性给予5千至5万元的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急需住院实施手术治疗的,一次性给予5千至1万元的救助。②对计划生育工作有特别贡献的基层协会会员,患严重疾病急需住院实施手术治疗的,一次性给予5千元的救助。

  3.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救助

  (1)对象: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经有资质的医院鉴定为并发症的人员。

  (2)标准:节育并发症一级的,一次性给予3600元救助;节育并发症二级的,一次性给予2400元救助;节育并发症三级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救助。

  三、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扶助对象,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领取《观山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申报表》或《观山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非义务教育补助申请表》、《观山湖区独生子女家庭紧急救助申报表》,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低保户须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独生子女死亡的须乡镇、社区、村(居)或乡级以上医疗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伤残的须持有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义务教育补助的须持有就读学校的证明,申请紧急救助的须乡镇、社区、村(居)或乡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连同独生子女本人近照3张,一并交到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初审后,收取复印件。

  (二)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审批、公示: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对本辖区上报的年度内特别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查通过的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公章,在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对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上报的特别扶助对象和紧急救助名单进行审查复核,无异议后,将《特别扶助对象和紧急救助对象目标户数及资金预算表》和《“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使用请示》上报省人口福利基金会。

  (四)资金发放:每年一次,由区人口计生局统一发放。

  四、发放对象的管理

  (一)各乡(镇)、社区应当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并报区人口计划生育局备案,同时纳入微机管理。

  (二)各乡(镇)、社区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社区要充分认识建立“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的重要意义,要将“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纳入政务公开和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引导和扶助及救助对象的审查、上报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管理不善、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个人使用虚假证明、资料、数据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人口计生部门将该项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兑现奖惩。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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