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观山湖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观府发〔2014〕46号)

索引 号: 000014349/2020-4061493 成文日期: 2014-05-19
文 号: 2014051949985 发布时间: 2014-05-19 16:47
发布机构: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观山湖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14日

观山湖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2〕36号)和《贵阳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筑府发〔2014〕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保障水平,确保观山湖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指导,结合国家、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要求,深化我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制度并轨,建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完善门诊住院加大病统筹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政府支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自愿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遵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入保费;乡、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按实际参合人数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每年资金筹资和使用基本平衡或略有节余,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使农民能够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三)就近就医、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参保农民可以根据不同的报销比例,自主选择在本区内区、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四)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农民可通过选派代表的方式参与方案实施过程的监督。

(五)农民参与:农民对合作医疗方案、资金使用情况、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等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对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进行评议,其结果将影响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年审。

(六)卫生改革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进行:进一步完善区、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能力,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满足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参保对象及报销标准

(一)参保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为观山湖区农业人口,以家庭户为单位自愿参保。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外出务工的农村居民及随迁家属、外出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要逐步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加强参合(保)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消除重复参合(保)现象。

(二)报销标准

1.按照贵阳市统一设立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标准执行。参保农村居民门诊住院就诊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按不同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门诊封顶报销400元,住院封顶报销15万元(见下表)。

门 诊        

住 院        

三级        

一级
二级        

乡级        

村级        

最高报销
(元)        

三级        

一级        

二级        

乡级        

最高报销
(元)        

40%      

50%      

60%      

70%      

400      

60%      

70%      

75%      

80%      

150000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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