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0-4061485 | 成文日期: | 2014-04-25 |
| 文 号: | 2014042550083 | 发布时间: | 2014-04-25 10:57 |
| 发布机构: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观山湖区依法严厉打击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观府办发〔2014〕59号
各城市社区、区文广局、城管局、工商局、公安分局:
《观山湖区依法严厉打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遵照执行。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
观山湖区依法严厉打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效遏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29号令)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22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方案。
一、指导思想
将“专项整治”工作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的高度,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抵制腐朽文化和境外敌对势力的侵入和渗透,规范我区广播电视传播秩序。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特成立观山湖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何胜宇(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吴雁菲(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 刚(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广局局长)
成员:张 涛(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吴 瑾(区文广局副局长)
彭 峰(区城管局副局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
石 磊(区工商局副局长)
张 薇(碧海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杨 梅(世纪城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李一维(金华园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乔 弦(新世界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刘春旭(逸景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苏 琳(会展社区筹备组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文广局,办公室主任由吴瑾同志兼任。
三、处置措施
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走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利用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传播淫秽色情节目的,根据其行为目的,分别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利用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分别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犯罪行为,涉及数个罪名的,按照相关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注意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没收其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于实施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四、工作重点
(一)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重点解决源头问题。
(二)清查居民小区“私装”的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住户。
(三)查处利用手机短信和散发传单等对违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宣传的行为。
五、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一)2014年3月1日—4月30日为宣传阶段,区文广局、工商局要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在全区进行普遍宣传。各城市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辖区内的学校、住户等积极宣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2014年5月15日,区文广局、城管局、工商局、公安分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三)各相关部门、各城市社区要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打击,确保抓出成效。领导小组将定期督查,对整治不力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全区通报。
(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我区良好的舆论导向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秩序。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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