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观山湖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全保护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观府办发〔2014〕30号)

索引 号: 000014349/2020-4061484 成文日期: 2014-04-22
文 号: 2014042250079 发布时间: 2014-04-22 16:44
发布机构: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观山湖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全保护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观府办发〔2014〕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观山湖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全保护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2014年3月6日

  观山湖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全保护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研究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全保护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3〕16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全保护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区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根据国家、省、市的部署和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网、油(气)存储销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下简称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专项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各项措施,通过整治,完善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长效机制,加大对输油气管道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管力度,消除辖区内占压输油气管道的安全隐患,确保石油天然气资源及生产设施运行安全,实现工作目标安全性。

  二、工作目标

  确保输油气管道的安全;保证辖区内输油气管道沿线涉及施工单位及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实现“平安地区”的工作目标。

  三、监察范围

  (一)观山湖区输油气管道基本情况

  中贵天然气管道(观山湖区段),管道全长22.2公里。城镇燃气管网分布于观山湖区中心城区。

  (二)保护范围

  辖区范围内的输油气管道。

  (三)保护内容

  1、为保护输油气管道设施,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2)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3)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4)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5)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等。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1)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2)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3)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时,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上述所称建筑物、构筑物包括:

  (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2)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等。

  上述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1)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2)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3)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4)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5)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4、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5、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行为。

  区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四、总体要求

  按照近期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要求,全面开展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彻底排查和解决安全隐患等问题,构建安全保护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成立由陈凡、张进黔、张越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生态文明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高新国土资源局、区卫生局、区商务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公安消防大队、区新闻中心、区政府应急办、辖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公司、辖区城市燃气管网公司、辖区油(库、站)存储销售及辖区危险化学品输送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输油气管道等安全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输油气管道等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主持工作)罗朝明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政府、农村社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下分设四个联席会议,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燃气管网、油(库、站)存储销售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牵头召集人。

  区城市燃气管网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牵头召集人。

  区油(库、站)存储销售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区商务局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牵头召集人。

  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区安监局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牵头召集人。

  (二)各部门职责

  1.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区输油气管道等安全保护;对接市发改委,完善输油气管道项目审批手续,确保项目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检查有关输油气管道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协调市发改委拟定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宣传资料。

  2.区规划分局负责输油气管道规划管理工作,对新增管线项目严格审批,确保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已建项目提供管线规划布局资料;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划的行为。

  3.区生态文明建设局负责输油气管道事故灾害环境监测工作,并提出防范措施,督促企业制定环境保护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对深根植物腐蚀管道等隐患,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配合有关单位对输油气管道穿越江(河)、湖泊、水库等隐患整改工作。

  4.高新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输油气管道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地质灾害引发输油气管道重特大事故。

  5.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检查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6.区卫生局负责输油气管道发生事故时对人员造成伤害的医疗救护工作。

  7.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可能危及输油气管道安全的公路等交通设施施工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防范因施工危害输油气管道安全;会同属地政府组织开展拆除管道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

  8.区商务局负责督促检查油(库、站)存储销售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牵头协调市商务管理部门解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9.区质监局负责对输油气管道特种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检查管理,协调省、市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加强对输油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工作。

  10.区安监局负责输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企业日常安全检查,监督有关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1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可能危及输油气管道安全的建设施工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防范因施工危害输油气管道安全;负责对城市燃气管网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确保城市燃气管网运行安全。

  12.区新闻中心负责汇协调省、市、区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工作。

  13.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输油气管道事故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区武装部、区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三)属地政府职责

  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输油气管道等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本级专项排查整治,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企业职责

  有关输油气管道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各类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六、深入开展专项排查整治

  (一)检查时间

  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3月31日。

  (二)检查内容

  1.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规划分局牵头,会同高新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安监局、区生态文明建设局等部门及属地政府、管线经营企业负责。

  一查输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

  二查线路选择是否满足《输油管道设计规范》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其他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

  三查输油气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四查是否存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情况;

  五查是否存在输油气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以及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管道;

  六查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输油气管道;

  七查新建、改建、扩建的输油气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八查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

  九查输油气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十查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等。

  2.查管线质量及完好情况。由区质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高新国土资源分局、区城管局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负责。

  一查所有管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管道是否经过检验检测合格;

  二查地面管线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

  三查是否有故障下的安全保障设施和备用系统;

  四查是否有难以发现隐患的隐蔽工程;

  五查管线是否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情况是否上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得到处置等;

  六查管道上是否装有打孔盗油盗气阀门等破坏装置;

  七查管道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3.查日常维护运行情况。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负责。

  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巡护制度,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按照要求在管道沿线特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维抢修队伍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维抢修车辆、设备和机具,合理储备管道抢修物资,对管道线路进行经常维护,或自身能力不足的,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相应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管道的维抢修工作;

  二查管道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对发现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置;

  三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管道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

  四查是否制定了检维修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并认真落实检维修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度,加强检维修过程可燃气体的监测;

  五查转产、停产、停用的管道是否档案完整并得到妥善处置,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监测,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六查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企业无法协调处置时,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协调处理等。

  4.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负责。

  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做到应急预案符合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简明易记易做,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组织演练;

  二查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抢险作业时是否制定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了监护;

  三查发生管道事故后有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设置了警戒,按照规定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积极组织有序疏散、撤离;

  四查发生事故后是否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有序、有效、安全处置。

  5.查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规划分局、高新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负责。

  一查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查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制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三查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四查对穿(跨)越公共区域的管道是否进行了普查并建立了档案;

  五查是否建成了统一、完整的管道分布图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

  6.查城市燃气管网运行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区规划分局、区城管局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负责。

  一查管道燃气企业巡查记录,入户检查台帐,燃气管线临近施工单位安全宣传、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查已铺设管线(包括小区)地面警示标志及三通、四通、转角处警示标志设置,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和入户安检工作;

  三查瓶装燃气企业站内安全设施检测和运行,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阀门、调压设施日常巡检作业;

  四查应急预案建立情况及应急处置人员、设备的落实和管理。

  (三)检查方式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油气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安全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250号)有关要求,结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2013年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3〕238号),实行企业自查、乡级排查、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督查的方式同步开展。

  1.企业自查。相关企业要成立专项检查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结束后,将自查报告报属地政府。

  2.乡级排查。各地政府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安全检查组,深入开展检查工作。要做到检查全覆盖,排查完成后,将排查报告于2014年3月25日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卢静,联系电话:4858619,邮箱:294499076@qq.com)。

  3.各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要组织专项检查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检查,各牵头单位要组织好综合检查,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报告于2014年3月25日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形成观山湖区工作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七、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农村社区)、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成立工作机构,迅速行动、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及时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置。

  (二)各管道企业要认真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落实资金和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因灾害可能发生的事故,责任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由第三方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及时协调处理,可能引发事故的,要立即停运整改。企业不能解决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三)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按严重程度实行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严格督促相关单位和企业落实整改,实时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要坚决停产整顿,对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四)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形成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五)建立输油气管道等安全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大检查完成后,机构不撤,职能不变,人员不散,通过专项排查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完善符合观山湖区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输油气管道、城市燃气管网、油(气)存储销售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安全保护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各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要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实际制定相应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实现管道(网)规划、建设、检查、抢修、抢险救援等内容和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全覆盖;建立区、乡(镇)人民政府联动机制,尽快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防护网络。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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