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观山湖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观府发〔2013〕121号)

索引 号: 000014349/2020-4061455 成文日期: 2013-10-31
文 号: 2013103149969 发布时间: 2013-10-31 10:51
发布机构: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观山湖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观府发〔2013〕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工作部门:

  《观山湖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并填写《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于2013年11月1日前将电子文档和纸质(加盖公章)形式送至区文体广播电视局。

  联系人:伍亚丽;联系电话:4111735(电子邮箱:584016612@qq.com)

  附件:1. 观山湖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2. 国有单位文物收藏调查表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1

  观山湖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做好观山湖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4号)、《贵州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黔文物普查发〔2013〕13号)和《贵阳市文物局关于印发贵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方案的通知》(筑文物普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普查工作的意义

  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杰出代表及实物见证,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宝贵资源。

  文物工作属于资源依托型工作,资源数量、保存状况是决定文物保护工作需求和发展方向的刚性依据。文物普查是科学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的基础工作。观山湖区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收藏体系日益多元,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区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国有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加强保护力度和范围,维护文化文物安全,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计划4年完成(2013—2016年)。通过普查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一)在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的前提下,全面掌握观山湖区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二)建立观山湖区国有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名录、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

  (三)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四)建立社会参与、部门联动、权责共享的文物保护机制,形成文化遗产共建、共管、共享的保护格局,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的范围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观山湖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宗教寺庙等各类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范围是:1949年(含)以前,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1949年后,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驻观山湖区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不纳入观山湖区普查范围。

  (二)普查的内容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四、组织领导

  根据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观山湖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何胜宇(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吴雁菲(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 刚(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

          马良美(区档案局局长)

  成  员:张庆敏(区财政局副局长)

          吴 瑾(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成丽娟(区教育局副局长)

          李开碧(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沈 兰(区民族事务局副局长)

         李文祥(区农业水利服务中心副主任)

         袁光智(区统计局副局长)

         王天龙(区发改局副局长)

         靳 敏(百花湖乡副乡长)

         帅 汀(金华镇副镇长)

         乔 琳(朱昌镇副镇长)

         宋应祥(金源社区服务中心民生事务部部长)

         罗 俊(金岭社区服务中心民生事务部部长)

         刘贵川(金麦社区服务中心民生事务部部长)

         吴 宇(世纪城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部部长)

         黄仙明(碧海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部部长)

         张 琦(金华园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部部长)

         陈季红(新世界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部部长)

         龙泉陵(逸景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部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由吴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建普查队伍,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区域内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并开展宣传报道;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属国有单位文物调查、普查登录和全区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

  3.编制并提交辖区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可移动文物普查名录,公布区级普查成果。

  (二)部门职责

  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区发改局负责提供辖区范围内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详细名录;

  2.区档案局负责统计本局可移动文物档案资料;

  3.区教育局负责提供辖区范围内各学校的详细名录;

  4.区民族事务局负责辖区寺庙内可移动文物的统计;

  5.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拨付、使用与管理;

  6.区统计局指导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与文物部门共同组织普查数据的审定和发布;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方案》要求,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普查管辖内的国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计工作;

  8.其它相关部门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进行调查登记和登录工作。

  五、普查时间和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我省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1月启动,2013年5月开始全面实施,2016年12月结束。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24时。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工作准备(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

  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放规范标准、组织培训。

  1.成立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2.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积极争取市财政支持,区财政将普查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3.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组织普查培训。

  第二阶段:普查实施(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

  主要任务是开展文物调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采取边采集、边建档、边整理、边报送、边审核、边登录工作方式进行。

  1.建立普查分级管理制度,健全各级普查机构;

  2.建立普查制度,制定普查工作流程,发放普查手册及相关资料,进行普查员注册,印制普查员工作证,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写普查培训教材,发放普查软件;

  3.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

  4.组织文物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建立国有单位清单;

  5、收藏有文物的国有单位在网上进行信息注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各级审核机构权限;

  6.代为或指导进入文物普查登记范围的国有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建立文物档案,并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

  7.区级普查机构对本行政区内录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初审后上报,统一汇总至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8.区级普查机构按季度向上级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验收汇总(2016年1月至10月)

  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发布普查成果。

  1.完善可移动文物数据库,进行数据整理汇总、统计分析、存储备份、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

  2.公布国有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3.建立国有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4.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5.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6.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7.完成项目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8.召开全区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总结会议,发布普查成果,进行普查成果展示,进行普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抓好普查工作。

  (二)凡观山湖区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按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

  (三)普查中登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普查单位调查、采集,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实行统一平台、联网直报;普查数据需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正式公布。

  (五)本次普查制定专门经费管理办法,普查经费由区财政局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普查工作结束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

  (七)加强宣传,形成共识。各相关单位要尽快制定普查宣传方案,落实宣传措施,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宣传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时间、范围、对象、内容、目的和意义,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文物普查,热衷服务于普查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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