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发〔2026〕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6-03-28 发布时间: 2026-03-28 16:14
文件有效性:

市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代表

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权利人权利有关事项的通知

筑府发〔202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部门、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需要,经研究,在我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期间,增加指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并符合启动条件时,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职能职责范围内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等相关事宜,切实维护赔偿权利人权益。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时,各地各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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