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全面规范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坚决遏制乱收费情形的发生,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关于建立贵州省乱收费投诉处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非税〔20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开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特建立贵阳市乱收费投诉处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诉渠道
(一)贵阳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上开设专栏“乱收费投诉信箱”,受理涉及我市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乱收费网上投诉事项。
(二)贵阳市财政局设立受理乱收费投诉办公室(投诉办公室由综合计划处兼),受理涉及我市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乱收费书面或电话投诉事项。投诉电话:85806815;投诉时间:每个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二、责任分工
乱收费投诉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即谁主管、谁负责。
(一)对反映市直部门乱收费的,由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根据所涉问题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监督检查处、税政条法处及有关业务处室进行核查。涉及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的,商税务部门办理。
(二)对反映各区(县、市)乱收费的,由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进行核查,市级财政部门进行指导督促。
三、投诉受理
(一)“乱收费投诉信箱”接受的乱收费投诉事项,由市财政局梳理、甄别,在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转办,经查不属于财政部门工作职责(不属于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的,及时告知投诉人。
市财政局对省财政厅和中共贵阳市委、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交办的乱收费投诉事项,直接受理。
(二)市财政局对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登记造册(《乱收费投诉事项登记表》见附件1),详细记录投诉人、被投诉单位、投诉内容、办理单位等信息。
(三)市财政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投诉事项进行受理。其中:属于市级部门和单位的事项,直接受理;属于各区(县、市)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填写《乱收费投诉事项转办单》(见附件2),转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受理。
四、投诉处理
(一)对市财政局受理的投诉事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由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受理的投诉事项(包括市级财政部门转办投诉事项),由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核实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对核查中发现的乱收费典型案例,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后,采取一定的方式曝光。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反馈
(一)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乱收费投诉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经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应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按月向市财政局书面报告本地区办理乱收费投诉事项的核查情况,市财政局于次月5日内汇总全市(含市本级)乱收费投诉事项办理情况,书面上报省财政厅。
六、工作要求
(一)全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乱收费投诉事项办理工作,要把办理本地区乱收费投诉事项列为本部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并与本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明确分管处(科)室专门负责办理本级乱收费投诉核查处理业务,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有关规定,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核查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乱收费投诉核查工作中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对未按规定时限核查处理完毕或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问责。
(四)严格工作保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未经领导批准,禁止透露投诉人反映事项,严禁擅自通过电信网络、手机微信、QQ网络以及各种非官方网站向外透露投诉人反映事项及查办情况,严禁侵犯投诉人合法权益。
附件:1.贵阳市乱收费投诉事项登记表
贵阳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1日
原文地址:贵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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