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将时间、地点、人物、方式、内容等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遇有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非法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向政策研究及法规处报告。

第三条 局内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执法办案;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四条 局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第六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局内部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局内部工作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局内部工作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局内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并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办案、处罚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请托、说情或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执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第八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局内部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由主管领导决定重新指定案件承办人;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重新指定案件承办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贵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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