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公积金通字〔2024〕91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购买异地二手房提取行为的通知

各缴存人:

为维护缴存人权益,进一步规范提取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购买异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缴存人在异地(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外)以非按揭方式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铁路缴存职工按照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4年8月13日


原文地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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