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公积金通字〔2017〕79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调整事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业务、防范二手房贷款风险,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筑公积金管委字〔2004〕001号)、《关于开办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普通自住住房贷款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04〕0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对二手房贷款相关事宜作适当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手房房龄不得超过25年。

  二、二手房贷款期限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最长不超过30年;

  2.不超过借款人自申请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男60岁,女55岁);

  3.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土地证使用年限。

  三、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政策中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9月28日

原文地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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