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规范对公益性治丧点的监督管理,为群众提供规范提供基本治丧服务,现将白云区起草的《白云区公益性治丧点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我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ysbyqmzj@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白云区公益性治丧点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贵阳市白云区建设北路19号贵阳市白云区民政局(邮政编码:5201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白云区公益性治丧点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
贵阳市白云区民政局
2025年6月12日
附件1:
白云区公益性治丧点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公益性治丧点监督管理,规范公益性治丧服务点服务,确保其公益属性,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治丧服务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及实施规定和有关法规政策、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益性治丧场所(以下简称“治丧点”)是指根据《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及实施规定由民政局备案的公益性殡仪服务设施,其举办运营管理主体为乡镇、街道、村(居)和国有企业;其性质是公益性、非营利性。
第二条 治丧点的设立是弥补行政辖区内殡仪服务中心服务半径过大,服务设施不足的具体措施。区民政局负责根据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和现有殡葬服务设施承载能力,编制公益性治丧点设置规划。严禁突破规划,擅自设立治丧点。
不直接冠以治丧点名称,但符合《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置的治丧服务设施,纳入本办法监督管理范围。
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治丧点的监督管理。住建、自然资源、林业、规划、发改、市监、消防、卫健、综执、属地乡镇(街道)按职责分级、分责、分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报兴办治丧点的,应按《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区民政局会同规划、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对服务需求、筹办场地权属、周边环境、申办主体等进行核实后,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备案。
治丧点筹建(改造)完成后,需由区民政局组织住建、消防、生态等相关部门进行审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营。
治丧点应当按照便民惠民、文明生态环保、节俭肃穆的原则,根据功能需要设置各服务区域,各区域应适度分离。
第五条 民政部门在备案时应明确治丧点名称、服务范围、管理主体,场所面积。
治丧点名称、服务点、服务范围、管理主体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区民政局同意。治丧点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同意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严禁将治丧点通过融资、合股、招商引资等方式引入第三方经营管理,改变其公益属性。
第六条 申报兴办治丧点的乡镇(街道)、村(居)及国有企业作为管理主体,具体负责治丧点的管理。
国有企业申报备案的治丧点在申报备案前,需与属地乡镇(街道)签订接受监督管理承诺书,同时接受属地乡镇(街道)监督。
第七条治丧点兴办主体应当配备与殡仪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和法规政策培训学习,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
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按照服务合同提供殡仪服务,文明规范提供服务、不得误导、强迫消费;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索取财物、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逝者及遗属个人信息。
第八条 治丧点应当遵循“便民惠民、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与丧事承办人签订服务协议,列明殡葬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事项,并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第九条治丧点在接待开展服务前,需核实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治丧点不得接收非正常死亡遗体和甲类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停灵治丧。
第十条治丧点只提供基本便民治丧服务项目和必要的丧葬用品。需制定《治丧点提供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清单》,清单的制定由举办属地乡镇(街道)在充分调查民意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在省、市明确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和《非基本殡葬服务清单》范围内,并经举办属地召开群众代表大会确定后执行。禁止清单外自定服务项目收费。
治丧点不得开展提供遗体火化、遗体接运等相关法规政策明确必须由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 治丧点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区发改局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延伸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定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周边市场均价。
在开展服务前,应充分向丧属说明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并与丧属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参照上级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治丧点应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开栏,公开备案批复文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业务流程、服务承诺书、政府惠民殡葬政策及标准,投诉热线。
第十三条 治丧点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治丧点的财务收支由申报管理主体实行专账管理,由申报管理主体上级部门进行监督。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治丧点应当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规范准确完整登记逝者信息、承办人信息、遗体进出信息,收费情况,自觉接受民政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应按《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MZ/T 145—2019》做好相关服务业务档案,并妥善保存,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治丧点应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指南MZ/T 144—2019》《殡葬服务机构应对突发事件指南》标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治丧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建筑、消防、用电、用火、食品、卫生防疫、舆情应对、应急疏散等各类安全制度及预案,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治丧点安全运营。排查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应及时整改,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区民政局。
应急、消防、卫健、住建、生态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类加强对治丧点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治丧点应建立服务设施设备管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服务设施设备的维护,确保安全、环保使用。
第十七条 治丧点应自觉倡导推行移风易俗、遏制大操大办、摈弃丧葬陋习,引导文明节俭办丧事。
在治丧点治丧不得超过3天。
不得提供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不得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对丧属在殡仪服务站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使用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公益性治丧点在建设(改造)审批、运营管理、服务提供、收费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民政及发改、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法可以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经备案擅自兴办治丧点的,责令恢复原状,停止开展服务。对拒整改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规定处以罚款。
(二)在定价、收费、服务管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由职责部门责令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备案,责令关停。
(三)在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职责部门责令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备注,责令关停。
(四)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现行殡葬和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如上级有新法规政策规定,遵照上级新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制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必要性
殡葬是重大民生事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殡葬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做出一系列部署,要求稳妥推进殡葬改革,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行业监管。
《白云区公益性治丧点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19年根据《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为填补我区集中治丧服务供给不足,我区备案设置了2个公益性治丧点,有效解决了全区集中治丧服务点不足问题,在服务群众治丧、促进殡葬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殡葬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强公益性治丧点提出了新要求,需要通过建立《制度》,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治丧点的管理,加强监督。
为补齐殡葬工作制度短板,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殡葬方面急难愁盼问题,区民政深入梳理了现行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法规政策,进一步开展调研论证,总结实践经验,并征求了区级有关单位部门意见,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总体思路
《征求意见稿》在总体思路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公益属性。把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作为殡葬工作的基本定位和重要要求,体现在殡葬设施规划、设置备案、运营主体、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等各方面,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公平可及。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公益性治丧点管理制度短板弱项,对公益性治丧点规范、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全链条进行全面规范,完善公益性治丧点管理和监督体系,规范公益性治丧点便民治丧服务,并强化将文明节俭、移风易俗等理念贯穿殡、葬、祭全过程。完善公益性治丧点规范、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全链条监管,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压实殡葬设施运营单位责任,加强社会和行业监督,规范服务管理,守牢安全底线,推动建立公益性治丧点综合监管体系。
三、《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21条,包括监督管理范围、设立依据、设施性质、设立要求、运营管理、服务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监督管理责任、违法违规处置等。
来源:白云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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