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浩,公民身份证:530325200*****396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三铺村燕子岩组66号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筑观卫医证保决2020第027号”中登记保存的药品;2、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依法公告送达筑观卫医罚【2020】第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2号 观山湖区卫生健康局3楼307室)
本处罚决定书于送达之日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卫生健康局或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51-84119450
贵阳市观山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14日
来源: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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