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振鑫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且未在法定期限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将原来经营场所变更为现在实际经营场所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初至2019年4月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E组团2栋5楼整层开展汽车销售经营活动,你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办事处云岭东路麒龙新天地8、9、10号楼1层9号,我局于2019年 4月24日向你公司下发了限期在2019年5月9日之前变更原来经营场所为现在实际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公司逾期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你公司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刘恒刚、罗杰 联系电话:0851-84720830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1日
来源: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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