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802527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 文 号: | 南府办函〔2024〕6号 | 发布时间: | 2024-03-18 15:33 |
| 发布机构: |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
| 内容概述: | |||
市生态环境局南明分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永乐乡:
《南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024年攻坚方案》已经区政府专题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8日
(联系人:吴俊瑶;联系方式:15685904850)
南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024年攻坚方案
为进一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对部分饮用水水源地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督办的函》(环督函〔2023〕6号)、《关于强力推进南明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和信访件办理的工作提示函》(筑环督改办函〔2023〕5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本次集中攻坚,保障南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全面完成南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行动范围为南明区永乐乡汪家大井饮用水水源地及渔洞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
三、整治内容
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是否存在排口、违法建设项目、农家乐、汽修厂、洗车场、堆煤场等问题,限时清理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无关的违法项目。
四、整治频次
2024年,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南明分局可根据长效管理情况,适时向政府请示,增加开展集中整治频次。
五、整治要求
(一)突出环境整治
开展保护区内排污工业企业排查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2018〕767号)要求,依法依规对南明区永乐乡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进行开展排查整治,对违法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并报区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南明分局;责任单位:永乐乡人民政府、区工信局)
开展保护区内餐饮娱乐、宾馆酒店、农家乐、汽修厂、洗车场排查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中“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根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六款 禁止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对南明区永乐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内餐饮娱乐、宾馆酒店、汽修厂、洗车场等营业性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并报区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南明分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永乐乡人民政府)
开展保护区内建筑垃圾问题整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对南明区永乐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建筑垃圾堆放点开展巡查,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情况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永乐乡人民政府)
开展保护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对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畜禽养殖开展排查整治,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经营性的畜禽养殖活动,拆除养殖设施;二级保护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取水口,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废水。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永乐乡人民政府)
(二)落实水源地长效管理机制
实行台账动态更新。针对本轮攻坚工作完成后形成的台账清单,各单位按职责定期开展常态化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实现问题台账动态更新。
(牵头单位:永乐乡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南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六、保障措施
强化责任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要提高站位,定期安排巡查排查,实行台账动态更新,狠抓整改,确保按时完成整治工作。
强化统筹调度。市生态环境局南明分局统筹水源地环境保护集中攻坚工作,并按双月调度整改及长效管理落实情况。各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按要求提交巡查台账至市生态环境局南明分局,适时汇总上报区政府。
强化考核问责。该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督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定和增比进位依据,对拖延推诿、执行不力、未能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按程序移交区纪委监委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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