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431374 | 成文日期: | 2019-04-25 |
| 文 号: | 清府办发〔2019〕47号 | 发布时间: | 2019-04-25 09:00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清镇市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4日
清镇市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9〕2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民发〔2018〕28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贵阳市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筑民发〔2019〕3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精准脱贫、全面小康”的目标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与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既贯彻执行省里统筹按区域划档制定的低保标准,又按照贵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建成高水平小康”的要求,紧扣稳步推进农村低保对象收入水平提升工作。着力加强低保提标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严把低保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三榜公示、资金发放五个关口,做到定户准确、补助合理,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二、工作安排
(一)严格执行省定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从2019年1月起,城市低保标准将从636元/人·月调整为650元/人·月,增幅2.2%。
2.农村低保标准。从2019年1月起,农村低保标准从4152元/人·年调整为4200元/人·年,增幅1.1%。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对象收入水平。我市在严格落实省里统筹制定的4200元/年的农村低保标准基础上,持续推进农村低保对象收入水平提升工作,结合省里提标幅度和CPI涨幅,按照2%的增幅提高农村低保困难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即从2018年6000元/年提高到2019年6120元/年,并做好与省级确定农村低保标准4200元/年的差额补助工作。全年每人补助金额为1920元,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补发,按实际月份在册对象进行补发,其中,上半年补发960元,在6月底前补发完毕;下半年补发960元,在12月底前补发完毕。
(三)严格执行特困供养标准。严格按照《贵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规定,认真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一是2019年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执行(清镇市为1040元/月);二是切实落实照料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执行,其中,全护理标准按照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半护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全自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
(四)有效实施分类施保。一是实施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对纳入农村低保的“三无人员”、老年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失地农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4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其他残疾人按每月50元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但其他残疾人属于老年人的,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二是实施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对纳入城市低保的“三无人员”、老年人、重病患者、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保的单亲家庭成员、在校学生,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4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保的60周岁以上其他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困难补助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一般残疾人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特殊困难补助金以就高原则,发放不累加。
(五)切实强化精准保障。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认真落实《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关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规定,确保全面小康不落一人。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
三、实施步骤
为确保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如期完成,各乡(镇、社区)要按以下五个阶段,扎实开展工作。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25日至3月30日)。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社区)要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宣传,严格按照全市开展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要求,根据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部署有关工作,强化政策宣传,营造城乡低保提标工作舆论氛围。
(二)入户核查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由乡(镇、社区)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低保经办人员、乡(镇)干部和驻村干部,会同扶贫工作人员(每村至少有1名乡<镇>正式干部参加),在村(居)干部的协助下,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和新申请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收支和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切实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保障类别,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做好分类施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被列入扶贫开发对象的统计工作。要将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对象核查、特困供养人员核查与低保核查工作同步进行。
(三)审核审批阶段(4月15日至5月14日,其中:5月1日前乡(镇、社区)完成入户抽查审核上报工作,5月14日前为民政局抽查审批时间)。各乡(镇、社区)要按照“三环节、十步骤”开展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村拟保障对象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村(居),每村(居)不少于30户。乡级在抽查合格的基础上,乡(镇、社区)召开民主评议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保障对象家庭补助水平,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齐全、公示时间要及时,畅通举报渠道。乡(镇、社区)抽查审核合格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乡(镇、社区),每个乡(镇、社区)不少于20户;市乡两级在抽查合格的基础上,由乡(镇、社区)召开会议,按程序进行审核、公示,并将会议记录及审核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乡(镇、社区)审核、公示结果进行抽查,及时作出审批并委托乡(镇、社区)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确定保障对象家庭补助水平。市民政局完成审批后,乡(镇、社区)要及时完成审批表及低保证的签章手续,完善低保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四)信息录入阶段(5月15日至5月31日,其中:5月25日前为信息录入阶段,5月31前为对象精准识别情况上报阶段)。市民政局审核审批后,乡(镇、社区)再次对拟保障对象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后,结合对象精准认定识别的相关要求将审核审批完成后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数据全部录入省级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和财务统计台账系统,确保在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数据与入户调查资料进行核对后,通过省级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复查审核录入,做到信息录入准确及时、数据统一。特别是在录入保障对象类别时,严格按照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一般保障户认定标准,核实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据实开展农村低保对象类别录入工作,涉及增发分类施保的对象要收集相关佐证资料,确保保障对象家庭信息录入精准无误,相关表册与系统信息一致。今后,各乡(镇、社区)根据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家庭信息变动情况,做好精准识别相关表册填写和上报,及时更新和录入贵州省城乡低保信息系统和民政财务统计台账。
各乡(镇、社区)在5月31日前要将对象精准识别开展情况工作总结及相关表册报市民政局。
(五)兑现保障资金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审核审批工作及信息录入结束后,各乡(镇、社区)要根据低保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发放清册,于6月10日前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5月新补助水平与原补助水平的差额。同步完成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发放工作。城市低保金、农村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实行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各乡(镇、社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5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7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各乡(镇、社区)承担主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市直部门驻村干部、乡(镇、社区)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社区)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
二是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将低保年度核查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有机结合,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在乡(镇、社区)社会事务办(部)会同扶贫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比对的基础上,对所有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近一年来退出农村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批准的家庭进行全面排查,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保障,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乡(镇、社区)社会事务办(部)、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经常性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
三是强化对象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市乡两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实现数据共享,健全数据信息定期比对机制,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要将低保、特困对象和贫困人口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并按各自分类标准对低保、特困对象和贫困人口进行准确标识。对符合扶贫标准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识别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登记,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落实精准帮扶措施。
四是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各乡(镇、社区)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89号)、《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黔建村通〔2017〕119号)、《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2017〕32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要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切实掌握所有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核心依据。要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社区)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其中,村民代表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民主评议应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同时,对于因其他非低保条件以外的人为因素导致未评上而实际又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采取直接由县乡两级联合对其家庭情况再入户再调查再核实,以共同入户调查情况为依据,直接纳入乡(镇、社区)审核环节进行处理,做到村级民主评议与县乡两级调查审核相互联动,紧密结合,确保精准认定。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乡(镇、社区)对拟退出对象和拟纳入保障对象要100%进行复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要重点进行核实,市民政局要对乡(镇、社区)进行抽查,县乡检查比例和范围要符合规定要求,对拟进入和退出对象多的地方和乡村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拟保障对象等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抽查。各乡(镇、社区)要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低保集中整治和民生监督指出问题整改的“回头看”,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变动情况“零报告”机制,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
二是提高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7〕29号),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比对,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精准性。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全面推广运用“云上贵州APP”低保户定位及信息查询软件,保质保量完成低保户地理及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全面提升低保信息系统使用质量,按月更新系统数据,全面推行以县为单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发放清册兑现低保金。
三是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各乡(镇、社区)要贯彻落实民发〔2017〕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黔民发〔2018〕28号文件关于“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
四是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民发〔2018〕28号)关于“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规定,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
五是健全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六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各乡(镇、社区)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要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各乡(镇、社区)要高度重视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乡(镇、社区)主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要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作为民生必保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科学整合县乡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民政局要切实履行好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市财政、市扶贫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市民政局、各乡(镇、社区)务必按照规定的实施步骤阶段性时限要求,完成相关阶段性工作任务,确保于6月上旬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5月的待遇差额。各乡(镇、社区)要充分应用好低保信息系统,根据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按月录入和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相统一。各乡(镇、社区)务必于2019年6月起全面实现以各乡(镇、社区)为单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发放清册兑现低保金,并于6月10日前将附件2、附件3电子档填写完善后上报市民政局。
附件:1.清镇市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领导小组
2.清镇市城乡低保人员精准识别统计表
3.清镇市城乡低保人员精准识别花名册
4.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5.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
6.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
7.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审批表(XX年度)
8.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审批表(XX年度)
9.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1
清镇市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领导小组
为有效推进全市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成立清镇市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国鉴(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房勇(市农业园区办副主任)
彭光勋(市民政局局长)
张劲松(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颜金泉(市督办督查局局长)
卢建华(市财政局局长)
姚念(王庄乡党委书记)
杨正友(红枫湖镇党委副书记)
杨孝文(站街镇党委副书记)
曾庆康(卫城镇镇长)
陈进(新店镇镇长)
陈贤驰(犁倭镇镇长)
李忠明(暗流镇镇长)
唐玉坤(流长乡乡长)
黄诗平(麦格乡乡长)
张真元(新岭社区主任)
王家军(红新社区主任)
黄涌(百花社区主任)
李鸿燕(巢凤社区主任)
肖国波(红塔社区主任)
陈静(时光社区主任)
杨国书(乡愁社区主任)
曾俊林(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汤德海(市社会救助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汤德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城乡低保提标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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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清镇市乡(镇、社区)城乡低保人员精准识别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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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社区) |
保障户数(户) |
保障人口(人) |
发放低保金(元) |
月家庭收入(元) |
男(人) |
女(人) |
年龄划分(岁、人) |
就学情况划分(人) |
就业划分(人) |
劳动能力划分(人) |
残疾划分(人) |
重病(人) |
维稳对象(人) |
两劳释放人员(人) |
戒毒康复人员(人) |
艾滋病人员(人) |
优抚人员(人) |
留守儿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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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
19-30 |
31-40 |
41-50 |
51-60 |
61-70 |
70岁以上 |
学龄前 |
小学 |
初中 |
高中 |
大学 |
就业 |
未就业 |
就学 |
自理 |
半自理 |
完全丧失 |
重残 |
普通残疾 |
60岁以上普通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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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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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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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统计表汇总数据需与花名册数据相一致,需有逻辑关系。栏次2=5+6;栏次2=7+8+9+10+11+12+13;栏次2=19+20+21;栏次2=22+23+24;栏次14至18栏针对在保障范围内目前就学人员的统计;栏次25、26、27针对在保障范围内目前有残疾证的对象;栏次28、29、30、31、32、33、34为单列统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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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清镇市2019年乡(镇、社区)村月城乡低保人员精准识别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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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属乡(镇、社区) |
所属村(居)委会 |
户主姓名 |
性别(男/女) |
实际年龄 |
户主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家庭保障人口(人) |
月享受低保金(元) |
月家庭收入(元) |
家庭享保人姓名(包括户主) |
享保人员年龄划分(岁) |
享保人员就学情况划分 |
就读学校名称 |
就业划分 |
丧失劳动能力划分 |
残疾划分 |
重病 |
维稳对象 |
两劳释放人员 |
戒毒康复人员 |
艾滋病人员(人) |
优抚人员(人) |
留守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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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
19-30 |
31-40 |
41-50 |
51-60 |
61-70 |
70岁以上 |
学龄前 |
小学 |
初中 |
高中 |
大学 |
就业 |
未就业 |
就学 |
自理 |
半自理 |
完全丧失 |
重残 |
普通残疾 |
60岁以上普通残疾 |
人数 |
重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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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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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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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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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姓名,系村(居、社区)组(社区)常住居民,全家户籍人口共人,年收入为元,因生活困难,特(或委托)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现将基本情况申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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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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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民族 |
户口地址 |
常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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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就学情况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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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
拥有机动车情况 |
家庭存款是否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乘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的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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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情况 |
饲养牲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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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支配收入 |
元/年 |
支出总数 |
元/年 |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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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有劳动能力 |
从业就学情况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保障类别 |
城市低保 □ 农村低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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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 |
1.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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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承诺(委托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
1.本人对上述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家庭经济状况和人员构成发生变化后,及时向村(居、社区)委会、乡(镇、街道、社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主动报告。 |
|||||||
|
2.本人授权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对本人的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积极配合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对法定赡(抚、扶)养人的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自愿接受群众监督;本人亦同意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向市、县(特区、区)社会救助机构提供所需查询、核对的资料和信息。 |
||||||||
|
3.本人如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履行规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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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或委托人)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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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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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 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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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特区)乡(镇)村村民组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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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类型 |
金额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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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基本情况 |
— |
— |
— |
— |
|
1.家庭户籍人口数 |
人 |
— |
— |
|
|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
人 |
— |
— |
|
|
单亲家庭或独生子女家庭或计生政策纯女户家庭1.是2.否 |
— |
— |
— |
|
|
其中:女性 |
人 |
— |
— |
|
|
劳动力人数 |
人 |
— |
— |
|
|
18岁以下人口 |
人 |
— |
— |
|
|
在校学生人数 |
人 |
— |
— |
|
|
60岁以上人口 |
人 |
— |
— |
|
|
残疾人数 |
人 |
— |
— |
|
|
其中:重残人员 |
人 |
— |
— |
|
|
常年患重大疾病人数 |
人 |
— |
— |
|
|
二、家庭年人均自产主粮情况(大米、玉米、小麦等) |
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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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符合粮食救助条件:是 口 否 口 |
— |
— |
— |
— |
|
财产状况 |
— |
— |
— |
— |
|
房产情况 |
平方米 |
|||
|
其中:门面□ 出租房□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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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情况 |
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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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情况(田、土、山林等)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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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收入 |
元 |
— |
— |
|
|
一、工资性收入 (公益性岗位、本地或外出打工等获得的收入,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等就业成本) |
元 |
— |
— |
|
|
二、家庭经营收入 |
元 |
— |
— |
|
|
(一)农业收入 |
元 |
— |
— |
|
|
粮食收入(大米、玉米、小麦、马铃薯等) |
斤.元 |
|||
|
经济作物收入(花生、油菜籽、烟叶、茶叶、甘蔗等) |
斤.元 |
|||
|
蔬菜收入 ( 出售和自食) |
斤.元 |
|||
|
园林水果收入(出售和自食的梨、苹果、桃、柑桔、火龙果、猕猴桃等) |
斤.元 |
|||
|
手工业产品收入 (酿酒、刺绣、蜡染等) |
元 |
— |
||
|
(二)林业收入(出售和消费的木材、竹子、蘑菇、菌类等) |
元 |
— |
||
|
(三)牧业 |
元 |
— |
— |
|
|
1.出栏肉猪、牛、羊等 |
斤.元 |
|||
|
2.出售肉猪、牛、羊、鸡、鸭、鹅、仔猪、羊羔、牛犊等 |
斤.元 |
|||
|
(四)渔业收入(包括出售和自食的鱼虾等) |
元 |
— |
||
|
(五)第三产业经营收入(从事交通运输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等收入) |
元 |
— |
||
|
三、转移性收入 |
元 |
— |
— |
|
|
(一)社会救助、优抚补助金、救助保障医疗费、国家惠农补贴、政策性奖励收入 |
元 |
— |
— |
|
|
(二)家庭非共同生活成员寄回和带回、离退休养老金、赡(扶、抚)养费、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性收入 |
元 |
— |
— |
|
|
四、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资产出租、土地流转收入,投资收益等) |
元 |
— |
— |
|
|
生产费用支出 |
元 |
— |
— |
|
|
一、家庭经营费用 |
元 |
— |
— |
|
|
(一)农业生产费用支出(购买种子、肥料、农药、薄膜及雇工支出等) |
元 |
— |
||
|
(二)林业费用支出 |
元 |
— |
— |
|
|
(三)牧业费用支出(购买饲料、仔幼畜禽、兽药、燃料及防疫支出等) |
元 |
— |
||
|
(四)渔业费用支出 |
元 |
— |
— |
|
|
(五)第三产业经营费用支出 |
元 |
— |
— |
|
|
二、税费支出 |
元 |
— |
— |
|
|
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大疾病等个人承担刚性医疗费用) |
元 |
— |
||
|
家庭收入(低保口径)=总收入-生产费用支出-社会救助及优抚补助-救助保障医药费-国家惠农补贴-政策性奖励-家庭刚性支出 |
元 |
— |
— |
|
|
家庭人均收入(低保口径)=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
元 |
— |
— |
|
|
调查户签名: 入户调查乡镇干部: 村干部: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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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但尚在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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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
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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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特区)乡(镇)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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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以入户调查核实为准) |
户主 |
户主身份证 |
户主本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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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
致贫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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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 |
人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
人 |
如批准该户享受低保,其中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人数 |
人 |
|||
|
家庭年纯收入 |
元 |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
元 |
|||||
|
家庭年纯收入 |
元 |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
元 |
|||||
|
村(民主评困) |
经本人申请,乡(镇)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 年 月 日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民主评困”,并经公示群众无异议:该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 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核评为 元,低保口径核评为 元,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其中 人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现上报乡(镇)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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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主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字): |
乡(镇)参会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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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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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经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审核,并经公示群众无异议:该户 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其中 人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现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
|||||||
|
经办机构:(盖章) |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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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
二O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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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经我局低保管理机构审查,年月日召开局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意见,批准该户人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人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委托乡(镇)、村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从年季度(月)起,按季度发放农村低保金。 |
|||||||
|
核定 |
核定家庭享受增发补助金特殊困难对象人数 |
核定家庭月人均享受基本保障金 |
核定家庭月享受特殊困难对象增发补助金 |
核定家庭月发放低保金总额 |
||||
|
人 |
人 |
元 |
元 |
元 |
||||
|
(经入户复查、局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该户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理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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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机构:(盖章) |
审批机关:(盖章) |
|||||||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
二O 年 月 日 |
||||||||
|
*此表审结后,原件存县民政局,并复印加盖县民政局印章,转乡(镇)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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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审批表(年度)
|
低保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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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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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市、县) |
社区服务中心(乡镇) |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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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主 姓名 |
身份证号 |
保障 人口 |
纳入保障日期 |
|||||||||
|
现居住地 |
||||||||||||
|
家庭经济年总收入 |
月领取分类救助金额 |
分类施保类型 |
老 年 人□ |
单亲家庭□ |
家庭月 |
|||||||
|
残疾一级□ |
计生女孩□ |
|||||||||||
|
残疾二级□ |
独生子女R |
|||||||||||
|
重 病□ |
就读学生□ |
|||||||||||
|
家庭成员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关系 |
年龄 |
身体状况 |
文化程度 |
婚姻 状况 |
从业类别 |
工作单位 |
年收入 |
|||
|
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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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证明及意见 |
经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组织入户核查并召开民主评议,该家庭情况基本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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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干部签字: |
村委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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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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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年度核查审核 |
调整: |
经年度核查,因提标由元提高到元;家庭收入由元变动为元; |
||||||||||
|
取消: |
经年度核查,该户人,不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年月日取消该户低保。 |
|||||||||||
|
原因: |
||||||||||||
|
经办机构:(盖章) |
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
|||||||||||
|
负责人(签字): |
||||||||||||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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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
区(市、县)民政部门年度核查审批 |
调整: |
经年度核查,因提标由元提高到元;家庭收入由元变动为元, |
||||||||||
|
取消: |
经年度核查,该户人,不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年月日取消该户低保。 |
|||||||||||
|
原因: |
||||||||||||
|
管理机构:(盖章) |
审批机关:(盖章 ) |
|||||||||||
|
负责人:(签章) |
负责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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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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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留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存入一户一档档案,一份由区(县)民政局留存。 2.此表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涂改须加盖公章。
附件8
|
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审批表( 年度) |
||||||||||||
|
低保证号: |
||||||||||||
|
银行账号: |
||||||||||||
|
区(市、县) |
社区服务中心(乡镇) |
居委会 |
年月 日 |
|||||||||
|
户主 姓名 |
身份证号 |
保障 人口 |
纳入保障日期 |
|||||||||
|
现居住地 |
||||||||||||
|
家庭经济总收入 |
月领取分类 救助金额 |
分类施保类型 |
老 年 人□ |
单亲家庭□ |
家庭月 领取 低保金 |
|||||||
|
一般残疾□ |
计生女孩□ |
|||||||||||
|
重度残疾□ |
独生子女□ |
|||||||||||
|
重 病□ |
就读学生□ |
|||||||||||
|
残疾人中60岁的老年人□ |
||||||||||||
|
家庭成员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关系 |
年龄 |
身体状况 |
文化程度 |
婚姻 状况 |
从业类别 |
工作单位 |
月收入 |
|||
|
户主 |
||||||||||||
|
年度入户调查情况 |
社区服务中心(乡镇)调查人签字(两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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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委会评议意见 |
居委会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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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年度核查意见 |
调整: |
经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年度核查,因提标从元提高到元。同意该户人,年月日起继续纳入低保,原领取低保金为元,增发补助金元。现领取低保金为元,增发补助金元,共 元。 |
||||||||||
|
经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年度核查,该户因家庭收入由元变动为元,保障人口由人变动为 人,原领取低保金为元,增发补助金元。现领取低保金为元,增发补助金元,年月日起领取低保金为元。 |
||||||||||||
|
注销: |
经年度核查,该户人,不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年月日取消该户低保。 |
|||||||||||
|
理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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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人签章: |
分管领导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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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服务中心/乡镇(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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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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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市、县)民政部门年度核查意见 |
调整: |
经年度核查,因提标从元提高到元。同意该户人 ,年月日起继续纳入低保,原领取低保金为元,增发补助金元。现领取低保金为元,增发补助元,共元。 |
||||||||||
|
经年度核查,该户因家庭收入由元变动为元,保障人口由人变动为人,原领取低保金为元,增发补助金元。现领取低保金为元,增发补助金元 ,年 月日起领取低保金为 元。 |
||||||||||||
|
注销: |
经年度核查,该户人,不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年月日取消该户低保。 |
|||||||||||
|
理由是: |
||||||||||||
|
社会救助机构科室负责人签章: |
社会救助局长 签章: |
民政局分管领导 签章: |
||||||||||
|
民政局(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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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
说明: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留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存入一户一档档案,一份由区(县)民政局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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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
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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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市、县) |
乡(镇、社区) |
居委会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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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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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属性 |
家庭住址 |
户口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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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期 |
工作单位 |
属 性 |
||||||||
|
家庭经济月总收入 |
家庭月人均收入 |
其他收入 |
分类救助类别 |
|||||||
|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
|
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关系 |
年龄 |
身体状况 |
文化程度 |
婚姻状况 |
人员类别 |
工作单位 |
单位电话 |
月收入 |
|
分立户口的赡养、抚养义务人情况 |
||||||||||
|
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关系 |
年龄 |
身体状况 |
文化程度 |
婚姻状况 |
人员类别 |
工作单位 |
单位电话 |
月收入 |
|
申请理由 |
户主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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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
入户 调查 核查 情况 |
家庭人口 |
家庭月总收入 |
月人均收入 |
单位或主管部门职工经济收入证明 |
||||||
|
保障人口 |
月人均补差金额 |
月应发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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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救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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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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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签名: |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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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门审 批(复审)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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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中心调查人签字(2人以上):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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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
审批(复审)人: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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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社区)审核意见 |
财政部门审 核(复审)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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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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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社区)(盖章) |
审核人: |
年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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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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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家庭属性是指户主在职、下岗、离退休、失业等。2、属性是指家庭户籍情况(非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3、人员类别是指家庭在职、下岗失业、无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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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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