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文县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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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4-19 文件有效性
文号 修府办发〔2022〕2号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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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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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人武部,县级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修文县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修文县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9


附件:

修文县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正确开展按时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不动产组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修文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

利用高清卫星照片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按照应登尽登原则,对全县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全部进行地籍调查,同时,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同时开展权籍调查工作。

(二)建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数据库

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利用信息化技术,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数据信息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数据信息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并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属性,录入省不动产登记系统,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三)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

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对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确权,规范登记。

二、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县(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县(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等其中一项证明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等。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准备阶段。县自然资源局利用高清卫星照片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进行分析,确定调查区域,县自然资源局和作业单位以村为单位进行底数摸排。

2.外业调查阶段。作业单位对调查区域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开展测量工作和地籍调查工作,收集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四邻签字等地籍调查材料。

3.内业处理阶段。作业单位对采取的数据进行加工,形成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图形数据和姓名、坐落、面积等登记数据,作业单位将数据与县自然资源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历史登记档案和台账进行比对、分类,形成初步数据。

4.申请登记阶段。县自然资源局将初步数据反馈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数据进行审查并向县自然资源局反馈符合登记人员名单,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作业单位收集登记材料。

5.调查成果公示。县自然资源局将符合登记人员的地籍图,权属姓名、坐落、面积等信息在村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异议人须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

6.受理审查阶段。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受理、初审、复审的程序对申请材料逐级审查。

7.公告阶段。对复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由县自然资源局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村(社区)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异议人须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

8.审核登簿阶段。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制作相应的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权证书。

9.发证阶段。将不动产权利证书发放权利人。

10.归档阶段。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将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分门别类的整理归档。

(三)严格政策标准,依法依规登记

1.严格执行房地一体。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事实,以房地权利主体一致为原则,确定房地权属,调处纠纷,办理登记;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对应后进行登记;房地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房地权利主体相对应。

2.严格确认权利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合法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3.严格执行一户一宅。除继承外一户只能登记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4.尊重历史,分类处理。一是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翻建、改建、扩建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实际面积认定。二是1987年至2018115日期间修建的,按照《关于修文县城乡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修府函〔2018308号),以2017年度卫星遥感影像作为依据,对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三是2018116日至202073日期间修建的,以2020年度卫星遥感影像作为依据,按照《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23号)规定,对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占用建设用地建房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占用非建设用地建房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批次用地方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报批中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纳入本辖区财政预算。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四是202073日以后新建的农村村民建房,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23号)规定执行。五是过渡期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查方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在村庄规划编制过渡期间,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将申报地块纳入村庄规划的承诺,同时县规划审查部门对承诺事项出具审查意见。(独立厕所、圈舍、晒谷场等生活附属设施,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附属公共设施,均不得纳入各户不动产登记范围。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在户主出具具结书后规定申请确权登记。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分配权益。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离开原农村集体,在新家庭所在的农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应依法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退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登记。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5.严格履行登记职责。严禁利用确权登记发证机会将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和违法建筑合法化。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五)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1.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或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规定执行。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县规定的标准。权利人一户多宅的,其中包括有批准手续的和无批准手续的,须优先选择有批准手续的农房进行确权登记,且一户只确权登记一宅。一处农村宅基地由两户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使用的,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可计算分摊的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3.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4.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未退还村组集体的,凡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登记

5.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责任分工

县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参与此项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承担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具体实施,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整合建设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汇交工作成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房风貌建设,对农房建设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开展农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认真审核部门纳入预算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经费,并及时下达预算资金。

县公安局:负责核实农房一体登记申请人的户籍信息,配合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负责做好材料收集、审查、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配合出具规划许可手续、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负责农村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和过程管理,配合完善相关材料,并指派专人负责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

政策解读

http://www.xiuwen.gov.cn/zwgk_5667434/xzfxxgkml/zcwj_5667444/zcjd_5667446/zyfzrjd/202302/t20230221_78267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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