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文日期 |
var wzly = ‘2016-02-29’; |
| 发布日期 | 2016-02-29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文号 | 修府办函〔2016〕15号 | 发布机构 |
var wzly =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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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
《修文县深入推进“居(村)警务助理”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修文县深入推进“居(村)警务助理”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根据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刚关于“筑牢治安防控网底,打造贵阳治安防控升级版”和副省长、公安厅长孙立成关于推行“一村一警务助理”,确保“村村有警、时时见警”的工作要求及贵阳市居(村)警务助理现场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以融入“两严一降”升级版及“1461”体系为任务,以构建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为抓手,通过实施“居(村)警务助理”工作机制,选好用好警务助理,延伸社区警务触角,破解治安管理瓶颈,实现社会治理多元化、基层警务专职化、工作机制标准化、安全防范长效化。
二、组织领导
成立修文县推进居(村)警务助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何清伦(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
县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 周永斌(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罗 林(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
张科禄(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
罗成贵(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丁其兵(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李 丽(县政府办副主任)
陈其林(县民政局副局长)
田 虎(县人社局副局长)
黄 鑫(龙场镇政法委书记)
华玉杰(扎佐镇政法委书记)
肖伦平(久长镇群工中心主任)
王 云(六屯镇政法委书记)
易 华(谷堡乡政法委书记)
张恩仆(小箐乡政法委书记)
杜友江(洒坪镇政法委书记)
朱 兴(六广镇政法委书记)
张 平(大石布依族乡政法委书记)
杨宪忠(六桶镇政法委书记)
万 黔(龙岗社区副主任)
唐玉祥(珍珠河社区政法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县综治办副主任曹明哲、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聂忠华为副主任,负责居(村)警务助理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联络员:刘基鹏(联系电话:18198163888)、任开军(联系电话:17785150339)。
三、居(村)警务助理的选任
(一)职数设置
全县12个居委会、113个行政村,按照“一居(村)一警务助理”的标准,全县共设置居(村)警务助理125名。
(二)人选条件
居(村)推选候选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责任心强、办事公道;
2.一般应为居(村)委会的常驻人员,熟悉辖区情况,有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3.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4.一般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作风正派、本人自愿从事警务助理工作;
7.原则上以男性为主,中共党员、退休干部、退役士兵、致富带头人、毕业未就业的大学生、治安积极分子等可以优先推荐,作为候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为“居(村)警务助理”候选人: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的;
2.正在服刑、缓刑或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满2年,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不满3年的;
4.参与邪教或参与非法组织的;
5.品行不好,有不良表现情况的;
6.其他认为不适合作为候选人的。
(三)推选
警务助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由各乡、镇(社区)组织辖区村(居)依法推选。
(四)任用
根据推选结果,由公安机关组织业务技能、法律知识等岗前培训合格后,按照“工作专职化、身份合法化”的原则,警务助理是中共党员的,由各乡、镇(社区)党委明确为居(村)党支部副书记;非中共党员的,明确为居(村)委会主任助理,系居(村)委会成员。警务助理任用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五)罢免、辞职
1.警务助理违法违纪,或者失职渎职,或者因身体原因、工作能力等不适合继续担任的,由派出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罢免意见、建议。
2.居(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建议或罢免要求后,应当在1个月内召集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进行罢免。逾期不召开会议表决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的,由乡镇(社区)召集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进行罢免。
3.警务助理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职务自行终止。
4.警务助理可以向居(村)民会议书面提出辞职,辞职被接受的或者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居(村)范围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六)评议和职务终止
警务助理应当每季度接受居(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一次,必要时民主评议可适时进行。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七)补选
对于警务助理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由居(村)民委员会主持,按照法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警务助理补选结果,应当报乡镇(社区)、县民政局和县公安局备案。
四、保障及管理
(一)基础保障
1.落实办公场所经费保障。本着“资源共享、勤俭节约、运转高效”原则,如警务助理与社区民警合署办公的,建立警务室。警务助理独立办公的,参照警务室建设标准,原则在居(村)委会设立居(村)警务助理工作站。警务室或警务助理工作站内均按照《贵阳市公安机关警务助理工作标准》规范建立。
2.落实人员经费保障。警务助理相关经费由误工补贴、公用经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成。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1)误工补贴。按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1.68万元(每月基本补贴1200元、绩效考核200元)标准配备,建立基本补贴增长机制,对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参照贵阳市居(村)干部报酬增长机制标准执行。
(2)公用经费。每人每年0.5万元,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警务助理的服装费、办公费以及其他与工作有关的支出。警务助理必须统一着装,统一配发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夏执勤服和《警务助理工作证》。警务助理服装、装备配备按照《贵阳市公安机关警务助理工作标准》配备。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工作需要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经费管理
1.警务助理误工补贴、公用经费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误工补贴拨付给所在乡镇(社区),由乡镇(社区)监督居(村)按时发放误工补贴。公用经费拨付给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统一管理、使用。误工补贴实行按月拨付,公用经费每年拨付一次。
2.警务助理不再担任警务助理职务后次月停发误工补贴。
(三)运行管理
1.管理机制。警务助理由所属乡镇(社区)监督居(村)委员会管理、使用,各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2.培训机制。县公安局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任警务助理进行岗前培训,同时每年定期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
3.考核机制。由县公安局对警务助理实行“周汇报、月考核、季度评、年排名工作机制”,工作效果作为误工补贴发放的依据;对表现优秀的根据年终考核成绩予以表彰奖励,对月考成绩连续2次或半年考核成绩累计3次(含3次)排名在后三位的警务助理,提请乡镇(社区)组织所在居(村)依法罢免。
五、工作职责任务分工及时限
(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县直有关部门、乡镇(社区)开展警务助理推选、管理、保障、考核以及经验总结等工作,协调解决居(村)警务助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3月20日前完成人员选任、警务室或警务助理工作站建设、服装装备配备、培训上岗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乡镇(社区)、县直有关部门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居(村)警务助理工作部署,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的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全面按时完成居(村)警务助理工作方案任务要求,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及事项。
1.乡镇(社区):组织乡镇(社区)政法委、派出所、居(村)开展人员推选、警务室或警务助理助理工作站的选址。
2.县委组织部:指导乡镇(社区)对居(村)警务助理作为居(村)支委兼职干部任命、日常管理工作。
3.县财政局:保障居(村)警务助理推进工作中所需人员误工补贴、公用经费等经费保障工作。
4.县公安局:指导各派出所做好居(村)警务助理推选、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制定完善管理、教育、考核工作机制;按照《贵阳市公安机关警务助理工作标准》,完成选定的警务室、警务助理工作站标准化建设工作。
5.县民政局:指导、协助各乡镇(社区)完成居(村)警务助理的依法推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居(村)警务助理”工作机制是基层警务机制改革的新载体,是夯实基层组织建设的新探索,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新模式,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新举措,是市委、市政府 “打造两严一降升级版、深化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丰富警务建设,弥补警力不足;有利于夯实基层基础,强化治安防控,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各有关单位、乡镇(社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居(村)警务助理的组织领导,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落实,确保我县居(村)警务助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管理,科学考核。要加强对“居(村)警务助理”的管理使用,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警务助理工作职责和常态化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警务助理培训、管理、考核等工作运行机制,制定“居(村)警务助理”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警务助理的管理。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工作实绩考评办法,细化工作内容,保持工作机制的活力,激发警务助理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奖勤罚懒、保优汰劣”。
(三)落实保障,强力推进。居(村)警务助理建设工作纳入全县综治目标考核,各乡、镇(社区)要立即按照居(村)警务助理方案要求全面实施“居(村)警务助理”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各项建设任务,2016年3月20日前全面完成警务助理建设工作,3月21日至3月23日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经验收后达不到标准的,对乡镇(社区)挂“黄牌”,限期在3月25日前整改完毕,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全年综治工作一票否决。
(四)强化统筹,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乡镇(社区)要强化统筹,将居(村)警务助理工作与其他中心工作结合,制订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形成上下联动、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县领导小组要组织成立县警务助理工作专班,每半月听取各部门推进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下步工作。
(五)加强总结,抓好宣传。各乡镇(社区)在警务助理工作推进运行过程中,一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每月28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进情况、工作成效。二是各有关单位、乡镇(社区)要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大力宣传警务助理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进展成果,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和工作氛围;要抓住“亮点”、“特色”,集中力量进行宣传,注重发现典型、培养典型、树立典型、及时全面深入总结提炼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
附件:修文县居(村)警务助理工作任务推进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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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居(村)警务助理工作任务推进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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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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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修文县开展居(村)警务助理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草拟 |
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2016年2月26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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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照标准联系制作警务助理工作站各项标示标牌、采购办公设备 |
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警务保障室 |
2016年2月28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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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县各有关部门、各乡镇(社区)对“方案”进行讨论定稿,并下发执行 |
县人民政府 |
县政府办、各乡镇(社区)、各部门 |
2016年2月29日前 |
|
4 |
警务助理工作站选址确定,警务助理候选人人选确定、资格审查 |
各乡镇(社区) 县公安局 |
各派出所、村(居)委会 |
2016年3月2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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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警务助理选任确认及兼职村(居)党支部副书记任命 |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社区 |
2016年3月11日前 |
|
6 |
县公安局组织警务助理岗前集中培训 |
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法制大队、巡特警大队 |
2016年3月13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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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各乡镇(社区)开展警务助理培训,发放服装、安装工作站各项标示标牌及办公设备 |
各乡镇(社区) 县公安局 |
各派出所、村(居)委会 |
2016年3月18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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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落实警务助理各项经费保障 |
县财政局 |
各乡镇、社区 |
2016年3月21日前 |
|
9 |
警务助理建设工作验收 |
县警务助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
各成员单位 |
2016年3月30日前 |
|
10 |
信息收集报送 |
县警务助理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乡镇、社区 |
每月3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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