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文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和直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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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02-01 文件有效性
文号 修府办函〔2016〕8号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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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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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有关工作部门:

修文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和直报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1

(此件公开发布)

修文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和直报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贵阳市农业委员会、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直报的通知》(筑安监发〔20163号)精神,推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统计质量,提升统计分析能力和服务水平,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填报要求现就我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和直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是党政领导研判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是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有效手段,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乡镇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统计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和直报工作。

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和直报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联网直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统计工作。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抓好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体系及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之间的事故统计信息通报机制。县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要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事故有关信息(其中:水利、电力、交通建设工程事故还应同时通报县住建部门);在事故发生后7 日内,及时通报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信息。

(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统计和直报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的要求,做好记录,并在24 小时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上报;事故发生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3日前完成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汇总并逐级上报,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相关要求

(一)道路运输事故统计范围: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标准规定的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抢险、幼儿校车、中小学校车、其他校车及企业通勤车等十三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道路运输车辆承担次责及以上责任的,纳入道路运输事故统计。

(二)相关主管部门要向安监部门及时、准确提供事故及事故单位基本信息,保证 7日内续报事故资料的完整性。

(三)2016 6月前实行新旧系统双轨制运行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安监部门通报事故信息的同时,按照原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

(四)同时为防止事故信息倒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按国务院493号令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的通知》(筑办发电201486号)及《中共修文县委办公室、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的通知》(修党办发〔20153号)相关规定上报事故信息。

(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事故统计和直报工作的领导,对统计和直报汇总及核销的事故信息要由局领导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无误。

(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时、准确、全面、实事求是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分类表

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分类表

分类

说明

公路客运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公交客运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机动车。

出租客运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机动车。

旅游客运

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

租赁

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教练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

货运

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车。

危化品运输

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

工程抢险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运送幼儿(幼儿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 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 7座及 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中小学生(中小学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 7座及 7座以上载客汽车。

其他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外的7座及 7座以上载客汽车。

企业通勤车

专门从事运载企业员工上下班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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