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题: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贵阳市财政局 所属领域: 财政
发文字号: 筑财〔2024〕160号 公布日期: 2024-12-16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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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财〔2024〕160号

各有关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市级情况,我局制定了《贵阳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贵阳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选择和确定参与银行,将暂时闲置资金通过安排定期存款、协定存款或通知存款操作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参与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政策性银行等。

第四条  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资金存放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原则。资金存放银行选择须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原则。资金存放须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原则。资金存放需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和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原则。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二章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操作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新开立财政专户存放资金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户的存量资金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存放银行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八条  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取公开方式选择银行,主要流程如下:

(一)市级财政部门对财政专户资金实行目标余额管理,科学预测现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定期存款操作的资金规模和期限;

(二)市级财政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三)市级财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具体评分,综合评分标准由市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其中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不应低于40%,收益方面不得片面考虑利率水平,并在每期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最终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对外公告;

(四)市级财政部门依据中标结果与中标银行签订存放协议,协议需载明账户信息、中标金额、中标利率、存款期限等信息,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后,办理资金划拨。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应向市级财政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中标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五)中标银行应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资金,并向其总部和监管机构进行通报。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六)存放资金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市级财政指定账户。款项划回后,相关证明、协议自动失效;

(七)为确保转出进行定期存款资金的安全,参照省财政厅《贵州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办法》(黔财库〔2021〕55号)做法,由参与银行向市级财政部门出具可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承诺函,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为定期存款金额的105%,质押的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为定期存款金额的115%,由市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质押操作。

第九条  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资格要求: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规事件,对经营性状况不佳或达不到审计、监管要求的,要停止新的资金存放业务。

第十条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分指标应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经营状况。应能反映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和内部控制水平等;

(二)贡献度。应能反映存放银行支持本地区经济建设的贡献水平,并鼓励其加大对本地区经济建设发展资金投放的力度;

(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以及贵州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的利率浮动范围。

第三章管理监督和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工作。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市级财政部门在存款银行的财政专户定期存款。

第十四条  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市级财政部门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按原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标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存款银行应加强财政专户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商业银行参与市级财政专户定期存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存款银行违反存款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指定账户本息的,不得参与后续财政专户定期存款管理事宜。

第十八条  存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定期存款业务,造成财政专户资金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市级财政部门有权提前收回在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

(一)存在未按规定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约和风险事件,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影响财政资金存放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贵阳市财政局。

来源:贵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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