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财政局 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标 题: 贵阳市财政局 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贵阳市财政局 所属领域: 财政
发文字号: 筑财〔2023〕120号 公布日期: 2023-12-08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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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财政局 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筑财〔2023120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部门、各单位,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防杜绝“三边”工程。经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细则(试行)》

贵阳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

202312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贵贵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防杜绝“三边”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贵阳贵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或上级补助资金由本级实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类型项目市委、市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贵安新区管委会明确本级审批的项目。

细则所称的项目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按程序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贵阳贵安本级主导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第三条 预算评审要坚持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预算管理制度和相关定额标准为准绳,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公正地开展预算评审。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四条 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及其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

(四)部门或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定额标准等;

(七)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五条预算评审范围:经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具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权限的部门核定通过初设批复且本级主导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或申请使用本级专项债券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

3.政府依法举债取得建设资金的项目;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

5.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预算评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完善预算评审管理制度确保评审质量和效率;

2.明确本级财政预算评审范围,组织实施预算评审,依照有关规定出具预算评审结果;

3.建立预算评审结果运用机制,将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的依据;

4.指导部门预算评审工作。

(二)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评审,督导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2.收集预算评审所需资料,汇总整理后报送财政部门。

(三)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1.配合做好预算评审工作,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按时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第三章评审实施

第七条 预算评审应在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后开展。财政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情况,由下设评审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承担预算评审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其中,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预算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下设评审机构负责管理。

第九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已完成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后的项目,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定额标准等,依法依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开展预算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四)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财政部门最终将评审报告反馈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开展预算评审工作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施工图设计图纸;

(四)工程预算书;

(五)主要材料、设备标准、价格采用依据;

(六)其他与预算评审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备项目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审工作。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作为安排项目预算、年度核拨款项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不作为招标控制价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产生的委托评审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涉密程度较高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评审,因技术复杂等原因确需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建立健全信用问责制度。社会中介机构的付费应符合相关规定。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报告负责。禁止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利益相关或利益冲突项目的评审工作,原则上不重复参与同一项目的编制和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完成后,委托单位可对评审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对评审报告的评价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评审服务费支付时结合评价结果综合考虑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对预算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扰预算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预算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  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细则贵阳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贵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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