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财政局 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标 题: 贵阳市财政局 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贵阳市财政局 所属领域: 财政
发文字号: 筑财〔2023〕119号 公布日期: 2023-12-08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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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财政局 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筑财〔2023119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部门、各单位,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决算管理,规范审核批复程序,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财政治理能力。经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试行)》

贵阳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

202312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决算管理,规范审核批复程序,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财政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贵阳贵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上级补助资金由本级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类型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贵安新区管委会明确由本级审批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级项目决算管理范围:经发展改革或其他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初设批复且对本级主导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或申请使用本级专项债券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

3.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项目;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

5.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项目。

第四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试运行合格或者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50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六条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批复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管理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并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三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规编制项目决算,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同时,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施工图文件;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竣工验收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尾工工程情况;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预备费动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决算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及不能划归到单项工程的一些费用(如前期费用等)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主管部门的批复结果应报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备案(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审核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直接批复的范围:

1.市直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以及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

2.不向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资金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4.市委市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贵安新区管委会交办的重大项目。

(二)市直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

1.市直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项目决算;

2.市直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第十六条对于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审核批复。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决算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决算由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或者依法依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贵安新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决算由其下设评审机构或者依法依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审核后批复。

对于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应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后批复项目决算,同时将批复结果报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决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

(三)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八条  决算评审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大差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价款进行全面评审;对于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是否予以审减;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

)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其中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筹资成本。是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结余资金在各投资者间的计算是否准确;应上缴财政的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交回,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第十九条  开展决算评审工作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与调整文件;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施工图、竣工图

(四)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决算报表、会计账簿及凭证;

(七)工程决算书

)其他与决算评审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审工作。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实施项目决算评审时,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可对评审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二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退回:

(一)不属于本部门批复权限的项目决算的;

(二)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或单项工程的;

(三)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的,通知其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

(四)项目建设完成投资超出原合同约定或项目批复金额,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五)竣工财务决算金额与项目批复投资金额差距较大,未完善相关调整手续的;

(六)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主管部门在限期内报送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审机构评审结论,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决算,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三)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按照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交回国库。项目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交回,未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在决算批复后30日内交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交回问题。结余资金涉及政府债券的,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予以调整,严禁随意调整资金用途。

2.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交回国库;决算审核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增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审核未通过需退回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或整改的,项目决算审核批复时限自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送项目决算之日起顺延6个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审核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政决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随机进行抽查复查。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扰决算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审机构因过失或者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对采用PPP模式的项目,项目公司应按照《实施方案》、《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第三十五条在本细则正式印发前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均应按照本细则要求执行。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贵阳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来源:贵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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