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947399 | 成文日期: | 2017-06-09 |
| 文 号: | 南府发〔2017〕19号 | 发布时间: | 2017-06-09 16:15 |
| 发布机构: |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
| 内容概述: | |||
南府发〔2017〕19号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南明区进行贵阳市南明区青山路G(07)15号地块(四期)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南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贵阳市南明区青山路G(07)15号地块(四期)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府发〔2017〕18号),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征收范围:贵阳市南明区青山路G(07)15号地块(四期)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
三、征收部门:贵阳市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五、征收签约期限:
2017 年6月10日 至
2017年
7月
25日
。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南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南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南明区青山路G(07)15号地块(四期)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府发〔2017〕18号)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贵阳市南明区青山路G(07)15号地块(四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2.贵阳市南明区青山路G(07)15号地块(四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方案.doc
3.贵阳市南明区青山路G(07)15号地块(四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方案.doc
2017 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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