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发〔2018〕1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8-02-26 | 发布时间: | 2018-03-07 22:15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筑府发〔2018〕1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
2018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市委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紧扣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重点做好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与服务、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社区改革、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政府立法工作,修改、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和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深化改革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的政府规章,为建设公平共享的创新型中心城市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经研究,现将2018年的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项目安排
(一)审议项目
1.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附件略)
2.市政府制定规章(6件)。(附件略)
(二)调研项目。
1.地方性法规(7件)。(附件略)
2.政府规章(8件)。(附件略)
(三)其他工作。
1.推进政府规章专项修改工作。2017年全面清理需进行专项修改的19件规章,除已列入上述表格的外,其他规章涉及的市生态文明、交通、住建、公安交通、民政、水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市爱卫办,要按照2017年12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制定调研修改推进方案,为提请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进行修改作好前期准备。市法制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
2.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做好其他相关立法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凡在2018年有立法任务的相关部门,要结合所承担的起草或调研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本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实施,确保草案起草或调研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时间落实到位。立法计划确定的审议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抓紧工作,尽早完成。对于调研项目,要积极推动,在规定时间完成调研工作后,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规定形成立法调研报告报送市法制局,立法条件成熟的,可适时启动立法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或提请列入明年立法计划实施。承担立法草案起草的各有关部门和市法制局要加强立法合作、相互配合,确保任务完成。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或需延期完成起草、调研工作的规章项目,起草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并经批准,方可延期或暂缓。地方性法规草案不能按规定时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依据《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由起草责任部门将不能完成或需延期完成的详细理由、补救措施等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说明。
(二)强化重点环节。
1.落实起草工作责任。起草、论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草案,起草责任部门要厘清所涉及的管理体制、法律关系、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规范的内容、实施的环境及条件等,要站在全市的高度、公正的立场思考和处理问题。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主动与涉及部门沟通,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对重大、疑难问题,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送审稿的内容、论证程序、送审材料等必须符合《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规定,送审稿由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送市法制局审查。
2.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市法制局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综合协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前介入,跟踪了解立法计划实施情况。要站在全市高度依法严格审查把关,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市法制局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退回起草责任部门修改完善后重新按要求报送。
3.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起草责任部门和市法制局要进一步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严格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程序规定,公开广泛征求各级各部门、基层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建议,使立法体察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保障民生,使所设置的措施有效管用。
(三)强化队伍建设。
有立法工作任务的部门要加强立法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养,保持立法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立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要适当增加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拓宽知识领域,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适应新形势下政府立法工作的需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7日印发
共印1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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