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函〔2016〕12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6-10-21 | 发布时间: | 2016-10-25 00:00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
筑府函〔2016〕12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
责任公司龙井湾磷石膏堆场“8·11”
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市安监局:
你局《关于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龙井湾磷石膏堆场“8·11”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筑安监呈〔2016〕16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1.孙伟,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一部渣场运行管理处装载机驾驶员聘用人,事故当班装载机驾驶员。当班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杨兴,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一部渣场运行管理处装载机驾驶员聘用人,事故当班装载机驾驶员。当班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3.刘洪,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一部渣场运行管理处装载机驾驶员聘用人,事故当班装载机驾驶员。当班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失踪,不再追究责任。
4.彭林贵,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一部渣场运行管理处合同承包人,装载机管理负责人兼驾驶员。未对聘用的装载机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5.王忠符,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一部渣场运行管理处合同承包人,装载机管理负责人兼驾驶员。未对聘用的装载机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6.王贵林,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一部渣场运行管理处合同承包人,装载机管理负责人兼驾驶员。未对聘用的装载机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7.杨盛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一部渣场运行管理处合同承包人,装载机管理负责人兼驾驶员。未对聘用的装载机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8.陈红武,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一部渣场运行管理处合同承包人,装载机管理负责人兼驾驶员。未对聘用的装载机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当班未组织开展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9.甘贵,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一部渣场运行管理处副主任,2010年担任渣场运行管理技术员,2016年7月任现职,主要负责生产设备和团委工作,事故当班值班领导。当班未督促作业人员开展隐患排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10.吴文辉,2015年12月任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一部渣场运行管理处副主任,分管渣场安全生产工作。对渣场运行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11.秦勇,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一部渣场运行管理处主任,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任磷酸车间副主任,负责渣场日常管理。2016年1月公司成立渣场运行管理处后任现职,负责渣场运行管理处工作。对渣场运行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处以0.99万元罚款,并由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12.付春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一部部长助理。2016年6月分管生产一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一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对生产一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13.郑义海,2015年11月任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一部部长,分管渣场运行管理处。对生产一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处以0.9万元罚款,并由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14.钟进,2015年11月任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处以0.9万元罚款,并由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15.杨秀国,2014年任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10月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处以0.99万元罚款。
16.陈彬,2015年11月任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对龙井湾磷石膏堆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重视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八条之规定,由市安监局按该个人上一年度年收入的40%,处以6.9万元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设计堆放磷石膏渣体,形成高陡边坡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五条之规定,由市安监局给予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要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范、规程;要依法依规组织生产,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指令,立即停止违规排放方式,杜绝违反设计乱排乱放等违规生产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
(二)立即对磷石膏堆场开展安全风险评价,彻底查清磷石膏堆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特别是对现状存在的高陡边坡、库区周边山体渗水、库区排渗设施等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时完成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强化行业监管。要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严禁以包代管;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立即对全公司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落实隐患治理规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以上处理意见由开阳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企业根据职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2016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检察院。
贵州开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开阳县人民政府。
原创文章,作者:市政府办公厅,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15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