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发〔2015〕1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5-03-10 发布时间: 2015-03-27 18:45
文件有效性: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筑府发〔201515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2015310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

2015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市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市“两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坚持统筹规划、急需先立、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体现特色、注重质量的原则,重点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绿色建筑、供热取暖及其他民生保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政府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坚守“两条底线”、探索“双赢之路”、在新起点上全面打造贵阳发展升级版提供法制保障。经研究,现将2015年的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项目安排

(一)制定项目

1.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件)(略)

2.市政府制定规章(8件)(略)

(二)调研项目

1.地方性法规(1件)(略)

2.政府规章(7件)(略)

(三)其他立法工作

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要求,积极做好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改善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的规定。同时,对实践急需、立法条件成熟、属立法空白点且未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的规章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增补列入立法计划。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有立法任务的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本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实施,确保草案起草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时间“四落实”。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审查或需要暂缓立法的,起草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延期报送或暂缓。

(二)强化重点环节

一要落实起草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起草、论证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要理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执法主体、需要规范的内容等,要站在全市的高度、公正的立场来思考和处理问题。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主动与涉及部门沟通,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对重大问题,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送审稿的内容、论证程序、送审材料等必须符合《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规定,送审稿由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送市法制局审查。

二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市法制局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综合协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前介入,跟踪了解立法计划实施情况。要站在全局高度依法严格审查把关,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市法制局应退回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完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三要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通过发征求意见函、召开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和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市民网上互动平台等媒体或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公布征求意见稿或重要条款内容,广泛征求意见。要注重征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利害关系人、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意见,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合理意见,使立法体察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保障民生,使所设置的措施有效管用。

(三)强化队伍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立法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养,保持立法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立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要适当增加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拓宽知识领域,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适应新形势下政府立法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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