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仓库等地块划转到市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 号: 筑府函〔2016〕3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6-03-22 发布时间: 2016-03-25 17:47
文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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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函201633

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市公共交通(集团)

有限公司仓库等地块划转到市医院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的批复

市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市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将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仓库等地块划转到市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筑医管司报〔201621)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地块(位于南明区富源路,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4973.88平方米)和原肺科医院大水沟院区地块(位于花溪区花溪乡竹林村,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7407.32平方米)划转到市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二、请你单位主动与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南明区政府、花溪区政府积极对接,尽快办理相关手续。请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政府积极支持。

          20163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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