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发〔2014〕4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4-09-10 发布时间: 2014-09-10 08:00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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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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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0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425号),设立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继续加大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力度,对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提高效率。

3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建议,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明确范围、程序、标准和时限,做好与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的衔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依法及时公开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4进一步理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建议,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的范围、标准和程序。(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区(市、县)、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征求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3)统筹平衡涉及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拟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统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借用还一体化工作,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排或转下达国家、省预算内专项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核和上报投资建设项目。(4)统筹全市争取上级项目建设资金。(5)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投资计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5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建立完善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完善价格改革配套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

(二)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国家和省发展战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1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国家、省和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

2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协同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3进一步理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市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2)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市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中央、省及市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国家级、省及市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也可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4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2)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3)区(市、县)政府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市、县)政府在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三)调整和加强的职责

1调整的职责。(1)将原市物价局承担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生态移民职能划入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

2强化的职责。(1)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强化发展战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2)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3)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4)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5)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6)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提出全市宏观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及时调控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统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资金投向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安排市统筹、市财政自筹等财政性建设资金和项目,组织协调和申报国家、省的各项专项资金;按程序和管理权限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上报;统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借用还一体化工作,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负责借用国外优惠贷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按规定权限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编制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加强对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施重点项目管理,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和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促进重点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竣工投产;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统筹服务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及规划;监测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统筹全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含城市轨道交通)和邮政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平衡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组织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六)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及省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协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区(市、县)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工作。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各区(市、县)合作发展工作。开展跨区域间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上的衔接,做好全面深化合作发展的顶层设计;研究拟订跨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搞好市场预测;研究提出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

(八)研究制订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工作;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全市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工作重点,参与组织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配合开展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宣传、指导、检查、监督工作。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负责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监察执法、能源行业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十)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

(十一)指导、协调各区(市、县)、各部门、各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重点产业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整建议。研究拟订招投标政策措施及配套制度;监督、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稳控物价总水平;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负责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认证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及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负责大型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秘书事务、档案管理、公产管理;负责机关目标管理、建议和提案办理、信访、保密、保卫、机关后勤服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集中采购及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市西部开发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以及政策建议;负责调研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研究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拟订全市中长期规划,指导区(市、县)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推进跨区域合作发展,推进区域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研究区域协作;做好全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综合协调工作。

承担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分析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监测经济运行态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起草综合性重要文稿;负责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工作;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

承担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有关问题,指导和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提出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有关问题的建议。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全市有关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结构、资金来源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安排或转下达国家、省预算内专项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核和上报投资建设项目;统筹全市争取上级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省级(市属)、市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并监督实施;统筹平衡涉及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拟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统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借用还一体化工作,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实施和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建设;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投资计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

(六)利用外资处

综合分析对外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对外开放及利用外资的有关重大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利用对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备选项目,组织项目和资金申报;负责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跟踪服务;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外商投资项目。

(七)农村经济处(市石漠化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统筹农村经济发展、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监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态势;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园林、水务、气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修复保护与建设规划,审批、核准、备案相关项目;根据生态治理和修复情况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安排重大项目并协调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防灾工作。

承担市石漠化综合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交通运输处

分析交通运输(含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公路、民航、水运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态势,拟定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有关重大项目布局,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统筹交通运输和邮政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重大项目并协调组织实施;综合平衡交通项目建设资金。

(九)产业发展处(市创新新能源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推进工业化进程的综合性建议;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能源资源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协调新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提出我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指导协调矿产资源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承担全市综合能源发展工作。管理上报产业发展、能源发展项目,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工业、能源重大项目,并协调组织实施。

承担贵阳市创新新能源示范城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新技术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态势,拟订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计划;统筹推动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和调度,推动民间资金和创业投资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指导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机制的建立,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产业链建设;审核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项目并协调其布局;审核和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体系的发展,促进产学研联合,推动技术创新有效运行机制的建立;负责国家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审核申报管理及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审核申报管理等有关工作;审核和组织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关键产业技术开发等重大项目,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十一)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低碳发展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拟订我市发展能源节约及高效利用、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推进清洁生产的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并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建立节能减排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全市能源节约及高效利用、促进节能环保产业、推进清洁生产;参与组织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等项目,配合开展项目的申报、审核和实施过程中的宣传、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参与编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

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拟订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组织编制低碳发展示范试点园区及社区等规划并实施。

承担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市低碳发展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协调文化、教育、卫生计生、体育、广播影视、民政等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管理上报社会发展项目。

(十三)第三产业处(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组织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编制全市第三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各行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拟定全市第三产业发展重点行业并引导实施;负责全市三产引导资金的使用安排和调度;监测和分析三产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市场状况,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报等工作;协同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市级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等储备。

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建设项目管理处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及概算调整的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工作;承担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核和验收工作。

(十五)政策法规处(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起草招投标、价格等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执行情况的调研;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并依法报备案;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本系统的普法教育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指导、协调全市的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各行业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指导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协调处理;指导系统法制工作;负责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开展对省和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十六)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重要商品价格改革方案,制定价格管理措施;依法审批水、气等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负责重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指导工作;负责价格信息化建设;对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影响进行跟踪和反馈;负责对放开商品的价格监管政策指导。

(十七)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收费管理办法和方案,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制定列名管理的公益服务、公用事业、教育、药品和医疗服务、中介服务、房地产、旅游等收费项目和服务价格;指导、协调实行市场调节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参与落实治乱减负目标责任制。

(十八)价格监测调控处

拟定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制定全市性保供稳价行动计划、责任目标和调控措施;协助政府制定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参与市场流通体制改革和组织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要素市场、农贸市场等的价格调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和非常时期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进行调查、预报和分析;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和协调;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价格监测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价格政策宣传和市场价格信息发布。

(十九)价调基金项目管理处(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制订并适时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及管理相关政策及规定;下达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年度征收计划,并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编制价格调节基金预决算,负责价调基金项目的申报论证、下达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估;负责物价异常波动时期对生产流通环节进行调控及困难群体的临时生活救助;承担保供稳价基地建设。

承担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财务管理处

负责编报和执行本部门预算;管理本部门的各项资金;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统一管理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医疗、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住房增量的缴存和管理;监督管理本部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使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职责;参与机关集中采购及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工作。

(二十一)成本调查监审局

负责对政府管理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农产品成本及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调查和监审,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全市农产品成本调查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针对性地开展成本监审目录以外商品、服务等各类成本的调查、测算、核算、研究、咨询等服务。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局

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价格执法工作,监督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检查明码标价执行情况,指导行业价格自律和诚信建设;依法办理管辖范围内的价格投诉、举报工作;负责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基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性的义务价格监督工作。

根据省编办《关于全省物价检查(成本调查)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等事项的通知》(省编办发〔2007184号)文件精神,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的副县级行政机构。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内设收费检查室、市场价格检查室、价格投诉举报室,均为正科级。

(二十三)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及目标绩效管理等工作;组织并贯彻执行机关党组的重大决定;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党建有关工作。

(二十四)医改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市纪委派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室。设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0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其中1名兼任市医办主任),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36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4名,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原贵阳市物价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更名为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隶属关系调整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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