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发〔2012〕3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2-05-15 | 发布时间: | 2012-05-15 16:05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2〕3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贵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力度,加快本市蔬菜产业发展,保障蔬菜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要求,根据《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市人民政府为保证城市人民生活需要,向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占菜地的用地单位征收的一种建设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包括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耕地:
(一)常年种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全部菜地;
(三)连续3年以上与其他农作物轮作或间作种植蔬菜的耕地。
第四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为:一等菜地2.5万元/亩、二等菜地 2万元/亩、三等菜地1.5万元/亩。
第五条菜地等级标准为:
一等菜地:耕性优良,水利设施较完善,土地相对平整、连片,交通便利,获得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的菜地;
二等菜地:耕性优良,水利设施较完善,交通较便利的菜地;
三等菜地:除一等菜地、二等菜地以外的菜地。
第六条征占蔬菜基地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征收。
第七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时,所涉及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一律由所属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代为缴纳。
第八条征缴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以提升蔬菜基地生产水平,保障城市蔬菜供应及促农增收。
第九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缴工作流程: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报件后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蔬菜基地认定工作函》;
(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蔬菜基地认定工作函》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市、县相关部门成立专家组核定菜地面积及等级并出具《蔬菜基地等级认定书》;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申报的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依法按程序报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四)申报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凭《蔬菜基地等级认定书》确定的金额,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凭缴款凭证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第十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代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未按时交纳的,市人民政府将对相关区(市、县)、金阳新区管委会暂停下一批次审批或扣减建设土地用量指标,同时暂停涉农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业 基金 办法 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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