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小河区、花溪区及一市三县开展城乡亡故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试点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发〔2011〕4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1-06-30 发布时间: 2011-06-30 17:06
文件有效性:

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小河区、花溪区及一市三县开展

城乡亡故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试点方案的通知

筑府发〔2011〕4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小河区、花溪区及一市三县开展城乡亡故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小河区、花溪区及一市三县

开展城乡亡故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试点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2011年为民办的十件实事,现制定小河区、花溪区及一市三县免除城乡亡故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的试点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着力建设惠民殡葬、公益殡葬、绿色殡葬、科技殡葬、阳光殡葬和人文殡葬,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和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在重点救助对象享受基本殡葬救助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将殡葬救助保障政策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城乡居民提供基本殡葬服务,逐步提高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能力和均等化水平。

三、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区域

贵阳市花溪区、小河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

四、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范围及项目

(一)免除范围:凡户籍在贵阳市花溪区、小河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的城乡亡故居民以及在以上行政区域内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遗体。暂住人口及外来人员不纳入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试点方案范围。

(二)免除项目: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是指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即:遗体接运费、单间停放费、火化费、骨灰寄存费四项。

(三)免除金额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贵阳市景云山殡仪馆殡仪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5301号)规定,四项基本服务费共计740/具,其中,贵阳市辖区内遗体接运(含抬尸)430/具,(以贵阳市平均运距40公里、抬尸100米以内、5楼以下、接运车辆为普通型测算);单间停放费40/次;火化费200/具(装灰和装灰袋、普通炉火化);骨灰寄存费72元(普通格位寄存一年内)。平均每具遗体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740元,超出以上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标准及选择其它殡葬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五、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资金测算及分担比例

平均每具遗体免除的740元基本殡葬服务费中,骨灰寄存费72元由各殡仪馆承担,其余668元基本费用,采取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分担和独立承担两种方式解决,即:花溪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按市、区(市、县)两级财政5∶5的比例分担,小河区由区级财政承担。根据贵阳市殡葬管理所统计,20101—12月,花溪区火化量1667具;小河区火化量717具;清镇市火化量2646具;修文县火化量1632具;息烽县火化量1485具;开阳县火化量2412具。按每具668元测算,试点区域每年约需财政资金705.344万元。具体为:

(一)花溪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按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各承担50%的原则和贵阳市每年6.3‰的人口死亡率及每具遗体殡葬基本服务费668元的标准计算,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小河区按每年6.3‰的人口死亡率和每具遗体殡葬基本服务费668元的标准计算,将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三)按照6个行政区域2010年死亡人口数及每具遗体免除金额668元测算(未含非正常死亡人员):小河区需资金47.896万元(区级财政承担);花溪区需资金111.356万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5.678万元;清镇市需资金176.753万元,市、县财政各承担88.377万元;修文县需资金109.018万元,市、县财政各承担54.509万元;息烽县需资金99.198万元,市、县财政各承担49.599万元;开阳县需资金161.122万元,市、县财政各承担80.561万元。根据以上测算比例,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为328.724万元,小河区财政预算资金为47.896万元,花溪区及一市三县财政预算资金为328.724万元,每年全市约需财政预算资金705.344万元。

六、实施时间

本试行方案于201171日起实行。

七、操作程序

为切实减轻群众丧事负担,方便和服务群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直接在贵阳市所辖殡仪馆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丧属在办理亡故居民遗体火化时,凭亡故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死亡证明在殡仪馆服务窗口办理应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正常死亡的由医院或亡故居民居住地公安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市、区(市、县)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死亡证明。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在外地死亡的人员,其家属凭死亡地殡仪馆火化证明、亡故人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核报基本殡葬费用。

(三)无名遗体由公安机关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死亡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派人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殡仪馆与无名遗体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核报费用。

(四)经费核拨办法

1.区(市、县)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各区(市、县)财政局根据上年火化人数,于年初将当年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预算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民政局,每年按实际火化人数结算。

各殡仪馆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在该馆火化的正常死亡遗体及无名遗体制作明细表格,并附相关资料复印件送至景云山殡仪馆初审后,由景云山殡仪馆统一到各区(市、县)民政局核拨。

2.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上年火化人数,预拔市级承担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预算资金的50%到景云山殡仪馆,每半年按实际火化人数结算一次。

景云山殡仪馆根据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结果,将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分别拨付给各殡仪馆。

(五)违反国家殡葬法规及相关政策的,不享受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减免。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主题词:民政殡葬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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