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发〔2011〕3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1-05-26 发布时间: 2011-05-26 17:05
文件有效性:

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农村低保季节性

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的通知

筑府发〔2011〕3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细则》、《2011年贵阳市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方案》已经2011516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落实。

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118号)精神,确保我市全面建立实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以下简称粮食救助制度),使粮食救助工作规范运行、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标准合理、程序严格、管理规范,并与农村低保分类施保等有关制度有效衔接的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在20116月底以前将第一批救助粮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有效解决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的缺粮问题。

二、救助对象、控制比例、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是指通过自身努力,通过落实农村低保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后,仍然需要政府发放救助粮才能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户。

(二)控制比例。各区(市、县)要认真执行黔府发〔201116号文件关于全省粮食救助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农业人口的3%以内,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的市(州、地),粮食救助人数可控制在农业人口的4%左右以及黔民发〔20118号确定的贵阳市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比例控制在1%以内的规定,严格控制粮食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比例。根据各区(市、县)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低保对象占农业人口比例的不同情况,各区(市、县)粮食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比例分别控制在以下比例内:云岩区0.5%、南明区0.5%、花溪区0.7%、乌当区1%、白云区0.7%、小河区0.7%、清镇市1%、修文县1.1%、息烽县1.2%、开阳县1.2%、金阳新区0.4%。各区(市、县)要根据辖区内各乡(镇)的不同情况,确定救助对象控制数,通过按不同条件分类下达救助对象控制数的办法,做到辖区内不同条件地方救助人数的相对平衡、合理。

(三)救助条件。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人均自产大米、玉米、小麦等主粮低于330斤;2.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区(市、县)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3.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区(市、县)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的平均水平。同等条件下,有重病重残人员的、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非正常支出(患病、非义务教育支出等)过大的、土地征收后无法通过自产粮食或其它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优先纳入救助范围。

(四)救助标准。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含)以下,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困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270斤(含)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70—330斤(含)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和一般困难户中,重病、重残并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按每人每年90斤发放救助粮。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细则

各区(市、县)要按照黔府发〔201116号、黔民发〔20118号文件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本级粮食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对救助范围的把握、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救助粮的筹集和发放等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合理确定纳入救助范围的具体人均耕地面积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等条件,确保将应救助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粮食救助范围,并将粮食救助对象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并排出具体的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制度工作进度时间表。

(二)入户核查

2011527前,各区(市、县)要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完成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的入户核查工作,并认真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年度核查表》。通过入户核查,切实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基本情况,特别是低保家庭拥有耕地面积、家庭年自产粮食和家庭人均纯收入情况,以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准确认定粮食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审批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审核审批

粮食救助审核审批和农村低保年度审核审批同步进行,于2011610日前完成。

1.粮食救助审核审批。申请粮食救助,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村组人员帮助提出申请。粮食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按照农村低保保障对象三环节、十步骤(即申请核评、审核、审批三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乡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步骤)的审核审批流程进行。

2.农村低保年度审核审批。要按照农村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的要求,认真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审批。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流程,在认真开展年度入户核查的基础上,切实按照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乡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的步骤,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年度审核审批表》所要求的内容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审批。

3.时间要求。20116月底以前完成今年粮食救助和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从2012年开始,各区(市、县)要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在每年的10月至11月开展粮食救助的入户核查和审核审批工作。还要根据入户核查结果强化动态管理,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救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救助粮和所需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监督

1.救助粮的筹集。救助粮品种原则上以大米为主,救助粮等级为国标中等。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的主产粮品种和群众的粮食消费习惯作适当调整。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按政府招标采购程序采购救助粮;对救助粮需求较少,不能达到政府招标的地区,由当地政府自行组织救助粮的筹集。救助粮30斤一袋,包装袋上要标注粮食品种、等级、年度以及贵州省贵阳市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救助粮字样。各区(市、县)要切实做好救助粮的采购、仓储、运输、发放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2.粮食救助资金筹集。按照黔府发〔201116号和黔民发〔20118号文件要求,粮食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财政按规定的比例筹集。省级补助我市比例按农村低保资金拨付比例承担20%,其余80%由市级与各区(市、县)按现行农低保拨付资金比例予以分担,具体比例为: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及金阳新区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及开阳县由市、县(市)两级按5:5比例分担。粮食救助范围和粮食等级超出规定部分的,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每年年底前,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会同粮食、物价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粮食救助资金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市民政部门根据各区(市、县)提出的下一年度粮食救助资金计划,及时会同市财政部门安排下一年度市级粮食救助资金。

3.救助粮的发放。救助粮按照上一年10月至11月的入户核查和审核审批工作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每年的678月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月分批组织发放。按照每人每月30斤的标准,特困户从6月份开始连续发放3个月;中等困难户从7月份开始连续发放2个月;一般困难户在8月份发放1个月。粮食救助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和一般困难户中,重病、重残并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从6月份开始按照每人每月30斤的标准连续发放3个月。对老弱病残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不能领取粮食的农村低保对象,由乡(镇)组织包村干部或村组干部负责送粮上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印制发放清册,如实填写救助粮发放记录,并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基本情况一页中保障类别中注明,在享受其他救助和优惠政策情况登记一页中填写低保家庭的救助粮领取情况。

(五)完善农村低保台帐

各区(市、县)要按照省民政厅对农村低保台帐充实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于2011720日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以后按季度及时更新上报。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各级民政、财政、粮食、农业、统计、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黔府发〔201116号和黔民发〔20118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管理运行机制,将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工作,并形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粮食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粮食救助工作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粮食救助工作负总责,确保粮食救助制度规范运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粮食救助工作具体责任,负责粮食救助对象的审核管理和救助粮的发放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抓好粮食救助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救助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负责救助粮的质量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粮食救助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救助粮采购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粮食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整合力量,强化责任。各区(市、县)要采取签订责任状、倒排工期、纳入政府督办事项等方式确保建立粮食救助工作如期全面完成,并整合乡(镇)干部力量,调动村组干部的积极性,切实保障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工作所需工作力量,特别是粮食救助入户核查和农村低保年度核查所需工作力量,保证入户核查时至少有1名国家干部和1名村组干部参加。各级财政要安排粮食救助制度所需的工作经费,确保有人、有钱开展粮食救助工作。

2011年贵阳市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缺粮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118号)精神,确保我市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规范运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今年粮食救助各项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起标准合理、程序严格、管理规范,并与农村低保分类施保等有关制度有效衔接的粮食制度,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确保20116月底前将第一批救助粮发入到困难群众手中,有效解决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的缺粮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坚持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三是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发展生产相结合。四是坚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与扶贫开发、冬春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五是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六是坚持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二、实施步骤

根据工作要求,粮食救助工作从20115月上旬开始,到6月底前全面完成,共分5个阶段:   

第一阶段:深化认识,安排部署(5165月17

由于此次粮食救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在59日前召集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统计、农业、粮食等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认真贯彻黔府发〔201116号和黔民发〔20118号文件精神,安排部署粮食救助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重点督办事项,确保粮食救助工作如期全面完成。

第二阶段:组织培训,量化指标(5175月19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发挥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财政、物价、统计、农业、粮食等相关部门,组织乡(镇)、村干部进行工作培训。农业、统计部门要对《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年度核查表》中涉及的亩产量、农业产品、林业产品、畜牧业产品等相关指标,以当地一年来的情况进行量化、细化,确保计算家庭收支情况时的参照标准科学、合理。

第三阶段:入户核查,摸清底数(5205月27

粮食救助对象的认定是以农村低保为基础,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自产粮食、耕地、收入三个基本条件,都包含在农村低保入户核查的指标中。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县)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开展入户核查工作,并保证至少有1名国家干部和1名村组干部参加。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年度核查表》中的85项指标,调查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收支情况,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摸清符合粮食救助条件对象的底数,并以此次入户核查作为今年低保提标工作的基础,将实施粮食救助、农村低保年度核查、低保提标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区(市、县)、各乡(镇)要明确入户核查工作人员责任,强化入户调查人员的责任心,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入户核查工作要在524日前完成,525—27日将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

第四阶段:民主评困,确定对象(5286月10

粮食救助制度作为一项农村低保特殊分类施保制度,要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即申请核评、审核、审批三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乡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的流程开展粮食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特别要认真扎实开展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要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的内容和形式,切实将粮食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自产粮食、耕地面积、劳动力状况等入户调查重要指标数据作为公示和评议的重要内容。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审批与粮食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同步进行,在认真开展入户核查的基础上,切实按照民主评议、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乡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的步骤进行。粮食救助对象和低保年度审核审批工作要在610日前完成。

第五阶段:筹集粮食,组织发放(5286月20

各区(市、县)应早安排、早部署救助粮的采购和筹集,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招投标采购程序进行。救助粮原则上以大米为主,不低于国标中等标准,今年省级财政按国标中等的基准价格和规定比例予以补助,即每斤按2.5元计算(含购买、包装、运输等)。对救助粮需求较少,不能达到政府招标的地区,由当地政府自行组织救助粮的筹集。各区(市、县)在粮食运输、仓储和发放过程中,要保质防腐,确保粮食安全。粮食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中组织发放,对老弱病残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不能领取粮食的农村低保对象,由乡(镇)组织包村干部或村组干部负责送粮上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印制发放清册,如实填写救助粮发放记录,并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基本情况一页中保障类别中注明,在享受其他救助和优惠政策情况登记一页中填写低保家庭的救助粮领取情况。救助粮发放工作要在620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工作任务

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制度是当前民政工作的中心任务;农村低保提标工作是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应对物价上涨的重要民生工作;农村低保年度审核审批时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这三项工作需在此次粮食救助工作中同步进行,农村低保年度审核审批是粮食救助工作的基础,也是低保提标工作的基础,各区(市、县)在安排部署工作时,要统筹考虑三项工作的衔接,确保相互促进、同步推进,全面完成任务,并安排相应工作经费,确保粮食救助工作有保障。

(二)完善农村低保台账

根据粮食救助救助工作需要,省民政厅要对农村低保台帐内容进行充实,增加农村低保家庭人均拥有土地面积、人均自产粮和享受季节性缺粮救助情况等指标。各区(市、县)要抓紧对农村低保台帐进行补充完善后于20117月底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以后按季度及时更新上报。

(三)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

各区(市、县)在该项制度建立初期,要加强信息报送,建立旬报制度,截止今年7月底,各区(市、县)要在每月的8日、18日、28日将本地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制度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后报省民政厅。救助粮发放工作开始后,及时通知相关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

主题词:民政农村低保粮食救助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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